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7日訊 今日,西南證券(600369.SH)低開後震盪走高,截至收盤股價報3.71元,漲幅0.82%,成交額1.53億元,總市值246.53億元。
4月26日,西南證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1年公司實現營收30.96億元,同比下降2.32%;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0.38億元,同比下降4.89%;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非淨利潤10.03億元,同比下降7.79%;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1.57億元,上年同期為-38.08億元。
2021年,西南證券基本每股收益0.16元,同比下降11.11%;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4.11%,同比減少0.86個百分點。
同時,西南證券還披露了2022年一季度報告。今年一季度,公司營業收入3891.24萬元,同比下降94.81%;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28億元,同比下滑152.1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非淨利潤-1.32億元,同比下降155.17%;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4.35億元;基本每股收益為-0.02元,同比下降150.00%;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0.51%,同比減少1.49個百分點。
西南證券2021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以截至2021年末總股本6,645,109,124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80元(含税),實際分配現金利潤為531,608,729.92元,佔本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比重為51.21%,本次分配後剩餘未分配利潤結轉至下一年度。
截至2021年末,西南證券的資產總額822.58億元,同比增長3.88%;負債總額569.76億元,同比增長5.30%;資產負債率為62.75%,較上年同期增加0.33個百分點。
分業務來看,2021年西南證券的證券經紀業務收入為19.53億元,同比增長5.36%;證券自營業務收入為4.93億元,同比減少41.95%;投資銀行業務收入為2.51億元,同比增長7.72%;資產管理業務收入為2356.50萬元,同比減少18.99%。
報告期內,西南證券擔任保薦及承銷的凱盛新材為深交所分拆上市過會第一股,公司擔任牽頭主承銷商的恆力集團2021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項目募集資金120億元。2021年西南證券的股權類業務融資規模103.24億元(含可轉債和可交債項目),融資規模較2020年增加92.12億元;再融資承銷規模為101.69億元,融資規模較2020年增加96.02億元。
2021年,公司累計承銷公司債券203.03億元(不含可轉債和可交債項目)、地方政府債券60.19億元,其中企業債券29.4億元。
截至2021年末,西南證券資管(本部)存續資產管理計劃29只,其中,集合資管計劃12只,單一資管計劃15只,專項資管計劃2只,合計管理份額規模155.12億元。
西南證券年內完成新三板推薦掛牌2家,截止年末督導企業148家,全年協助9家企業完成股票定向發行9次,融資金額2.43億元,完成新三板收購項目5單,重大資產重組2單,實施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2單。
2021年,西南證券的信用減值損失為3473.92萬元,上年同期為1.30億元。
截止2021年末,西南證券在職員工2398人,包含母公司在職員工2131人,主要子公司在職員工267人。
2021年末,西南證券應付職工薪酬12.93億元,上年同期為12.53億元,同比增加3.21%。
2021年,西南證券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13.49億元,上年同期為11.54億元。
經計算,2021年,西南證券員工年度薪酬福利總額為13.89億元,上年同期為12.60億元,同比增長10.27%。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其他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訴訟及進展情況如下:
(一)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公司作為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僅嚴格遵照委託人指令處理相關事務,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委託人實際承受)
1.公司申請執行莊敏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17年10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鵬瑞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資金出資),受該資管計劃委託人委託,代表資管計劃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6月,法院判決被告莊敏支付融資本金7.41億元、融資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判決公司對莊敏質押給公司的7,800萬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碼:600074)享有優先受償權。2020年3月13日,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執3號罰款1,000元決定及限制消費令,但經查明本案執行人除涉案股票外無其他財產可執行,而該股票系本案輪候凍結,首輪凍結法院亦未向法院移送處置權。鑑於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結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2.公司申請執行莊明、莊敏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17年10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鵬瑞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資金出資),受該資管計劃委託人委託,代表資管計劃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6月,法院判決被告莊明支付融資本金3.99億元、融資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判決公司對莊明質押給公司的4,200萬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碼:600074)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莊敏承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5月26日,公司向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劃轉4,200萬股保千里股份,經查該股票已於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鑑於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結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3.公司申請執行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趙寧、王瑛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18年9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互利通8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資金出資),受該資管計劃委託人委託,代表該資管計劃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12月,法院判決被告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支付融資本金3億元、融資利息及違約金,判決被告趙寧、王瑛琰就判決確認的融資人債務,在公司對融資人持有的5,280萬股“東方金鈺”(股票代碼:600086)實現質押權後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於2020年9月收到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強制執行被告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云南景城集團有限公司的到期債權900.82萬元。2020年12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將案件指定給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目前該案其餘未執行部分尚在執行過程中。
4.公司申請執行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18年11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鑫沅質押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資金出資),受該資管計劃委託人委託,代表資管計劃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月,法院判決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億、利息47,226,666.67元、違約金82,460,000元(合計929,686,666.67元)及師費70萬元;確認公司在前述債權範圍內對被告質押的175,382,658股“新光圓成”(股票代碼:002147)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報告期後,2022年3月,公司與資管計劃委託人及相關方簽署協議,將上述訴訟涉及的權、擔保權利及附屬權益全部轉讓給資管計劃委託人並辦理了移交手續。後續,資管計劃委託人將作為債權人直接行使破產債權受償等相應權利,並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風險。
5.公司訴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20年1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鵬瑞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資金出資),按照該資管計劃委託人指令,代表該資管計劃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申請。2020年5月,法院裁定準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57,204,000股“未名醫藥”(股票代碼:002581);公司就處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價款在債權本金787,076,920元、利息56,803,945.6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被申請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異議後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駁回,現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6.公司訴韓華、楊立軍、陳紅、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20年7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鑫沅質押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資金出資),受該資管計劃委託人委託,代表資管計劃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融資人韓華償付本金人民幣400,000,000.00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對韓華質押給公司的6,402.636萬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碼:300159)限售流通股享有優先受償權;申請被告楊立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對被告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質押給公司的1,055萬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碼:300159)限售流通股享有優先受償權;申請對被告陳紅質押給公司的德陽中衍泰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59%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2021年7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韓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400,000,000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以下簡稱給付義務);被告楊立軍對被告韓華在本判決所負的給付義務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有權在被告韓華未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範圍內,對被告韓華所持有的6,402.636萬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碼:300159)限售流通股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被告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對被告韓華在本判決中所負的給付義務之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在被告韓華未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範圍內,對被告陳紅所持有的德陽中衍泰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59%股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因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現該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7.公司訴楊立軍、韓華、黃雲輝、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陳紅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20年12月,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雙喜聚金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表資管計劃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分別申請楊立軍、韓華、黃雲輝、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統稱被申請人)就楊立軍和公司簽訂的新研股份(股票代碼:300159)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承擔違約責任或擔保責任,准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持有的3,717.0964萬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碼:300159)股票,公司就處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價款在債權本金230,000,000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保函費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上述案件申請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2021年3月,公司代表該資管計劃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撤回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另行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被告楊立軍就新研股份(300159)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承擔違約責任,償還本金人民幣230,000,000.00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訴訟費、訴訟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以下簡稱訴訟請求);申請被告韓華就上述訴訟請求所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在被告楊立軍未履行上述訴訟請求所述債務範圍內,公司有權對被告楊立軍、韓華、黃雲輝、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質押給公司的新研股份股票和被告陳紅質押給公司的霍山鑫盛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實繳4,186萬元的財產份額及收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申請全部訴訟費用由上述各位被告共同承擔。
2022年4月,公司(代資產管理計劃)收到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楊立軍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約2.25億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以下簡稱給付義務);被告韓華對被告楊立軍在本判決所負的給付義務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有權在被告楊立軍未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範圍內,對被告楊立軍持有的2516086股新研股份(證券代碼300159)、被告韓華持有的1500000股新研股份(證券代碼300159)、被告黃雲輝持有的3190000股新研股份(證券代碼300159)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被告什邡星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被告陳紅在各自擔保物價值範圍內,對被告楊立軍在本判決中所負的給付義務之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公司作為該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資管計劃合同約定履行管理人職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資管計劃投資人承擔,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部分(本金2,300萬元)按照資管計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債券違約糾紛案(公司作為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僅嚴格遵照委託人指令處理相關事務,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委託人實際承受)
1.公司訴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案
2019年8月23日,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雙喜金債廣農商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7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表資管計劃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法院判決被告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債券回售本金2億元、支付公司債券2019年度利息1,160萬元,並以2億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至付清時止、以2億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8%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時止。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關於逾期利息計算標準部分的判決。2020年12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因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需對債權債務進行統一清理及處理,公司已於2021年2月完成債權申報。公司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資管計劃合同約定履行管理人職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資管計劃投資人承擔,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部分(本金約140萬元)按照資管計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2.公司訴同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案
2019年9月16日-17日,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雙喜金債中銀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盛譽策略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盛譽定增策略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盛譽混合配置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表資管計劃分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同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就2016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同益債)未能根據約定履行回售義務承擔違約責任,償付債券本金23,132.6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等。2020年11月,根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總共八份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同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債券本金2.31億元和2018年度利息約0.18億元,並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損失或逾期利息損失,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主要由同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八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因暫無財產可供執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現已依法終結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公司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資管計劃合同約定履行管理人職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資管計劃投資人承擔,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部分(本金約2.31億元)按照資管計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3.公司訴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案
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雙喜金債廣農商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中銀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管理人,於2021年1月代表資管計劃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能根據約定支付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正源01、16正源02、16正源03)本金及利息(人民幣54,946.68萬元),申請判令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付上述債券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等。現該案件處於一審階段。公司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資管計劃合同約定履行管理人職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資管計劃投資人承擔,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部分(本金約4.03億元)按照資管計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4.公司與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案
公司作為“西南證券雙喜金債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西南證券雙喜金債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西南證券雙喜金債7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表資管計劃投資並持有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盛宏業)發行的標的債券“16三盛04”,因三盛宏業未按約償還本金及利息,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請求強制執行三盛宏業向公司歸還債務本金23,000萬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和律師費;請求強制執行上海三盛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盛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昌海運控股有限公司、佛山茂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佛山三盛蘭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和陳建銘(以下統稱其他被申請人)對三盛宏業上述償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請求三盛宏業和其他被申請人向公司支付相關公證費。2021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決定立案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上海金融法院現已終結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公司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資管計劃合同約定履行管理人職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資管計劃投資人承擔,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部分(本金20,000萬元)按照資管計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鑑於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執行,暫無法預計對公司期後利潤的影響。
(三)鄧朝暉訴公司、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陝西龍鑫礦產資源有限公司、張林、何彥林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0年10月,鄧朝暉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陝西龍鑫礦產資源有限公司償還借款14,997,721元並給付利息損失,張林對前述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公司及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何彥林對借款本金14,997,721元歸還承擔連帶責任。現該案處於一審階段。
(四)西證創新申請執行張拋貧、鄧祖蘭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案
公司全資子公司重慶西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拋貧償還欠款本金1,170萬元並承擔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判令被告鄧祖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現已收回本金1,003.42萬元。由於重慶西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已註銷,已於清算期間內將債權轉讓公司全資子公司西證創新。2020年2月27日,經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人為西證創新。因被執行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依法終結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五)西證創新申請執行鄧剛、鄧麗娟等六保證人保證合同糾紛案
公司全資子公司重慶西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16年7月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鄧剛、鄧麗娟、鄧蘇軒、吳開平、趙紅浪、重慶鎣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六保證人連帶支付重慶公信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欠西證小貸的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罰息及複利。2016年9月,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鄧剛、鄧麗娟、鄧蘇軒、吳開平、趙紅浪、重慶鎣林科技發展有限司等六位保證人對本筆貸款的本金、利息、複利及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於重慶西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已註銷,已於清算期間內將債權轉讓公司全資子公司西證創新,2019年12月25日,經渝北區人民法院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人為西證創新。目前該案處於執行階段,已收回資金69.50萬元及以物抵債受償金額1,427,389.40元。
(六)公司訴張林、唐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
2019年5月,公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6月,法院判決被告張林償還公司融資本金3,499萬元並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律師費,公司對張林持有的371.41萬股“派生科技”(股票代碼:300176)在前述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唐軍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通過公告送達生效,2020年10月進入執行程序。因無財產可供執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現已終結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七)孫鳳娟訴公司、公司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證券營業部確權及合同違約糾紛案
2021年4月,孫鳳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證券營業部歸還其資金賬户內被劃轉的資金900萬元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並要求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6月,孫鳳娟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某資金賬户屬於其所有,判令公司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證券營業部賠償其2,000萬元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損失,並要求公司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該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孫鳳娟全部訴訟請求,孫鳳娟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請上訴。
(八)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訴公司、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2021年11月,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金合信”)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訴公司、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評級”)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永中和”)。創金合信以公司作為16協信03債券的主承銷商及受託管理人違反應履行的勤勉盡職義務,未對債券發行文件中存在的虛假陳述等情形進行審慎核查、依法審計、及時糾正,導致其受誤導買入債券從而遭受投資損失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包括公司在內的各被告賠償其投資損失及各項費用暫共計1.53億元。現該案件處於一審階段。
(九)截至目前,投資者因鞍重股份重組項目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共計15起,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與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網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15位投資者賠償經濟損失共計約150萬元,公司提起上訴,後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成對15位投資者的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