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發佈聯合公告〔2022〕第4號(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以下簡稱《公告》),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
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取得積極進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國債券市場餘額為138.2萬億元人民幣,自2016年起穩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債券市場,總持債規模為3.9萬億元人民幣,較2017年末增長了225%。
在此基礎上,為加強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規則、一個債券市場”原則,聯合制定了《公告》,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統一資金跨境管理。
一是堅持以法人機構為市場主體和監管對象,明確各方權責,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自主選擇交易場所。
二是立足我國商業銀行櫃枱、跨市場轉託管、“債券通”業務等多年良好實踐,堅持穿透式數據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級託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境內託管銀行提供債券託管服務。
總的來看,《公告》是深入推進中國債券市場制度型開放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健全多元化投資者隊伍,提升債券市場的流動性與穩健性,有利於擴大資本項目流入,更好地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有利於統籌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有利於加快培育具備全球競爭力的託管銀行,提升金融體系應對國際複雜局勢的能力。
下一階段,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優化各項制度安排,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資環境,支持構建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開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答記者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日前,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發佈了聯合公告〔2022〕第4號(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以下簡稱《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堅持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國債券市場餘額為138.2萬億元人民幣,自2016年起穩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債券市場,總持債規模為3.9萬億元人民幣,較2017年末增長了225%。彭博、摩根大通和富時羅素三家國際債券指數供應機構均已將我國債券納入其主要債券指數。
《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穩步實現我國債券市場跨境聯通和雙向開放,共同樹立統一開放的良好形象。為此,2020年以來,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共同努力,加強謀劃,按照“一套制度規則、一個債券市場”原則,聯合制定了《公告》,推動明確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整體性制度安排。
問:境外機構投資者入市有何調整?
答:獲准入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範圍沒有變化,程序進一步簡化,可投資範圍擴展到交易所債券市場。
投資者範圍方面,包括符合《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0〕217號)、《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5〕220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及《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等現行要求規定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對於擬備案機構及已備案機構的新增產品,無需再逐只產品備案。對於已備案的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既可以保留現有債券賬户,也可以歸併至法人層面,相關金融基礎設施應當提供非交易過户服務。
入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持相關備案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開立證券賬户後直接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合格境外投資者託管行資質名單可通過證監會網站查詢,也可以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兩種方式均無需另行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交易所將會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儘快制定具體業務規則,明確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交易所市場開户、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
問:結算代理與託管銀行模式有何區別?
答:《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建設全國集中統一的登記結算制度體系,堅持一級託管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級託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許發行人和投資者自主選擇債券託管模式,支持債券、資金等要素順暢流動。
根據《公告》,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與託管銀行模式並行,供境外機構投資者自主選擇。
結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與結算代理人自主協商以何種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安排,併到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户。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不再要求提交結算代理協議。
託管銀行模式下,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境外託管銀行,委託符合條件的境內託管銀行進行債券託管。
問:對境內託管銀行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答:境內託管銀行應按照《公告》,依法合規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並做好數據和信息收集及報送等監測工作,全面執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各項監管要求。境內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安排,切實履行實質性獨立託管職責,將所託管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財產與其他財產嚴格分開保管。
問:數據報送類型和頻率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牽頭組織開展交易報告工作,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境內外託管銀行的數據報送方式、報送渠道、報送時限等相關具體要求進行明確。
問:相關資金匯兑政策具體有哪些?
答: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將根據《公告》要求,及時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資金管理規定將統一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跨境管理政策,整合現有外匯管理要求,對業務登記、資金匯兑、跨境收支、外匯套保等進行明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來源: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