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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財經 | 銀保監會: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變相損害消費者利益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財經

3月2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為促進商業銀行提升負債質量管理水平,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2日至2月22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從反饋意見來看,各方對《辦法》總體支持。銀保監會就各方反饋意見逐條予以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共5章33條,分別為總則、負債質量管理體系、負債質量管理要素、負債質量管理監督和附則。

《辦法》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內涵和業務範圍。二是確立負債質量管理體系。從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創新管理等方面對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三是提出了負債質量管理的“六性”要素。從負債來源穩定性、負債結構多樣性、負債與資產匹配合理性、負債獲取的主動性、負債成本適當性、負債項目真實性等六方面明確了負債質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四是強化負債質量相關監督檢查和監管措施。明確商業銀行向監管部門報告負債質量管理情況的要求及負債質量監管評價結果運用的範圍等。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負債業務創新管理機制,在引入新產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術手段前,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其包含的各類風險以及對整體負債質量的影響,並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引入並運行後,應加強日常監測,定期評估相應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負債業務創新活動,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和審慎原則,確保創新活動與本行的負債質量管理水平相適應,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變相逃避監管或損害消費者利益。銀行應當嚴格執行存款利率和計結息管理及規範吸收存款行為等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違規返利吸存、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延遲支付吸存、以貸轉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檔計息等違規手段吸收和虛增存款。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提高負債與資產匹配的合理性,通過多種方式提升負債與資產在期限、幣種、利率、匯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過度錯配引發風險。

據瞭解,發佈實施《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負債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彌補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強化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監管,推動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健康發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