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可索賠 最高法新規“上保險”
明明銀行卡在自己手中,但卡里的錢卻不翼而飛,此類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不勝枚舉,而在銀行推諉責任後,往往維權無門。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發佈之日起實施,並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在相應條件下,持卡人不僅可以申請撤銷不良徵信,還可以請求髮卡行索賠。
可索賠、撤銷不良徵信
隨着銀行卡網絡支付日益增多,金融產品和金融科技在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便利和改善的同時,也伴生着相關法律風險。近年來,在申領、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因銀行卡被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
但以往遇到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方面往往表示,責不在己。而此次最高法的新規表明,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對於具體的賠償,《規定》顯示,針對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髮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而言之,遭遇盜刷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信用卡被盜刷,透支款本息也可以不還。
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兩款情形中,如果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髮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也同樣應予支持。
除了可以索賠外,此前讓人頭疼的不良徵信記錄問題也得到解決,《規定》表明,持卡人請求髮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徵信記錄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合理舉證
當然,這些維權行為的重要前提是持卡人的舉證,不少消費者對於如何舉證表示困惑。對此,最高法規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佔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銀行卡盜刷的事實認定進行了細化規定。
《規定》明確,持卡人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户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對此強調,該規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全面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主張,而並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須提交該款列明的全部證據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商報記者還了解到,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兩種,這兩種的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説,偽卡盜刷交易着重強調他人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進行交易;網絡盜刷交易的特點是盜刷者不使用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交易。該規定將持卡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的銀行卡交易排除在《規定》規治的銀行卡盜刷交易之外。
銀行卡交易更安全
實際上,從很長一段時間來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盜刷銀行卡案件的法律適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銀行與用户之間簽訂的銀行卡相關協議,大多都有銀行豁免條款,加之舉證責任幾乎完全在持卡人身份上,所以司法實踐中,持卡人起訴銀行的案件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便能夠得到法院判決支持的,一般也需要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並查獲犯罪嫌疑人為前提條件。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這次規定的出台,正視了銀行卡盜刷存在的複雜性和多樣性,針對不同情況,對用户和銀行的舉證責任以及具體舉證事實提供了指引,明確了各方的義務和責任,一定程度上用客觀標準取代了法官的主觀臆測,更加有利於案件的妥善解決,給銀行和持卡人一定明確的風險預期,有利於銀行卡交易的安全穩定。”
對於銀行一方存在的責任和義務,孫志峯分析稱,一方面,相對於銀行來説,持卡人在獲取信息、蒐集和固定證據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劣勢,適度增加銀行的義務,有助於銀行卡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按照合同及侵權責任的基本原理,具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那麼向銀行索賠實際上就是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撤銷不良徵信就是要求承擔補救措施或恢復原狀的責任,這也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
同時,孫志峯還認為,銀行客觀上應當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水平和能力,提高自身安全防控體系軟硬件建設,這是銀行作為市場交易主體應盡的義務,不應讓持卡人不合理的分擔。
在此基礎上綜合來看,持卡人的權益保護將被進一步鞏固。基於我國對於信用卡詐騙、虛假訴訟等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處罰立法的不斷周延,這在客觀上也推動了對持卡人個人權益的相關保護。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阮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