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三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明銀保監罰決字〔2021〕5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樂支公司及當事人朱書彬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三明監管分局對人保財險將樂支公司處罰款45萬元;對朱書彬給予警告,處罰款12萬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的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員和標誌性主業,是國內歷史悠久、業務規模大、綜合實力強的大型國有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居全球財險市場前列。
2018年7月10日,福建保監局發佈關於朱書彬任職資格的批覆(閩保監許可〔2018〕294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保財險福建省分公司關於對朱書彬進行任職資格核准的請示》(閩人保財險發〔2018〕182號)收悉。經審查,朱書彬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准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