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擬出新規:朋友圈賣保險也需授權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互聯網保險營銷,不過這些行為以後都將受到規範。

近日,銀保監會研究起草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需經所屬機構授權。

銀保監會擬出新規:朋友圈賣保險也需授權

誰能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同時,《辦法》還規定,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針對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等現象,《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同時,《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金融營銷宣傳等有關規定。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多地先後整頓自媒體保險營銷

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多次就加強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出台相關政策。其中不僅明確保險機構在人員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還推動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明確保險機構要綜合考察從業人員學歷水平、從業年限、保險產品知識、誠信記錄等情況,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

實際上,監管部門此前已經將朋友圈等自媒體平台納入監管範圍。2018年,銀保監會就曾發佈關於防範部分營銷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平台發佈虛假營銷信息的風險提示。

2019年2月,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利用自媒體平台誤導宣傳的風險提示》明確指出了三類誤導手法:飢餓營銷類、誇大收益類、曲解條款類。

其中,飢餓營銷類包括宣傳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限時銷售,如使用“秒殺”“全國瘋搶”“限時限量”等用語;誇大收益類包括混淆保險產品和其他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如發佈“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複利滾存”等;曲解條款類包括故意曲解政策或產品條款,如宣稱“過往病史不用申報”“得了病也能買”“什麼都能保”等。

近兩年,已有多地監管部門針對朋友圈等自媒體平台保險營銷開出監管函或罰單。

在河北,2019年3月,河北銀保監局在給某保險公司開出的監管函中指出,該公司營銷人員在微信羣、朋友圈中發佈的營銷信息非官方信息,非統一制定和管理,且部分內容不當、不準確,要求其限期整改。

今年6月,河北銀保監局再次組織各保險公司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開展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全面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燕都融媒體記者 張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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