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科技人員職務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在第四個“深圳人才日”到來之際,深圳的科技人員將擁有更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對職務科技成果可擁有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可以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在職辦企業,對技術成果決策只要盡職即可免責……
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結合深圳實際,在完善創新環境,激發創新活力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全新的制度設計,其中不少新規為全國首創。
破解“卡脖子”困局:
基礎研究投入不低於市級科研資金的30%
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源頭,也是破解核心技術“卡脖子”問題的關鍵。作為創新之城,深圳的科技產業要更上層樓,就必須發力基礎研究,這已成為共識。
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財政對基礎研究的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資金投入比例應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同時,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企業用於此方面的捐贈支出可視作能夠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公益捐贈”,將創設性地享有優惠待遇。
總結新冠疫情科技攻關經驗,條例規定,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這是我國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導的重大技術攻關作出明確法律規定,為破解“卡脖子”問題提供了一條新路。
促進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所有權七成以上歸完成人
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屬於單位所有,一定程度影響了科研人員對於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條例在國內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的份額應當不低於70%。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長期使用權的,科技成果許可使用期限不得少於10年。
這種制度設計,將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原來的“先轉化後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後轉化”,以更大限度地激勵科技人員發明創造更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並積極推動成果轉化。
優化創新環境:
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
創新,就必須允許試錯,寬容失敗。條例建立了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創新,需要激發人才的活力。條例規定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也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科技創新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創新,也要加強科技倫理的治理。條例明確要求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技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立項前提交科研倫理承諾書;從事健康相關研究的單位,應當設立科研倫理委員會,履行監管責任。
保護創新企業:
在深註冊企業可實施“同股不同權”
條例還在股權設置中作出重大創新,允許在深註冊的企業實施“同股不同權”制度,這也是在國內立法首次確立這項股權制度,並允許這類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證券機構上市交易。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大部分科技企業在創業之初,創始股東擁有技術,但公司註冊資本較小,隨着之後多次的股權融資,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稀釋,有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美國、香港等提供“同股不同權”制度安排的資本市場,往往更受新經濟、新科技企業的青睞。
同股不同權制度,即允許公司發行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可以保證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後,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業界認為,這項制度能夠在擴大企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保護其穩定發展。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