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中國有1.4億ED患者”,常山藥業被罰60萬元
河北證監局網站12月29日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常山藥業前年披露的“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未來市場空間廣闊”內容已構成誤導性陳述。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為不構成誤導性陳述;
其二,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中只是簡單提及“據統計數據顯示”,並沒有向投資者揭示相關數據屬於研究性結論,準確性待定,誤導投資者可能認為國內ED人數確為1.4億人。直至5月17日29號公告才披露“公司證券部未向報告撰寫方諮詢其數據來源及計算方法,未對其數據是否準確進行核實。”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中直接引用準確性待定的數據,且未向投資者告知該數據準確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
其三,28號公告未披露同類藥品的市場狀況(包括同類藥品在國內外的研究現狀、生產及使用情況等),對枸櫞酸西地那非的同類藥物其他生產廠商隻字未提,對本公司的市場規模、推廣進度和市場份額等信息沒有充分揭示風險。沒有給投資者提供同行業可比數據做參考以使其產生客觀、合理的預期,僅憑簡單的假設和推測即得出“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級別”,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二,28號公告所披露的內容符合“重大性”標準。
其一,常山藥業作為醫藥製造業上市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意味着產品線的豐富、經營範圍的擴大,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述的“公司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其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從事藥品、生物製品業務》(2015年修訂)第四條第六項,收到GMP證書應當及時披露,亦證明該事件具有重大性。
其三,28號公告中“本次《藥品GMP證書》的取得,説明公司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可以正式投產並上市銷售”,“枸櫞酸西地那非產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產品外新開發的產品,有利於豐富公司的產品線”,“將對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充分證明公司自認所披露信息屬於重大信息。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屬於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不是監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