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程維妙)時隔15年,反洗錢法迎來修法。央行官網6月1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擴大調查主體和範圍,擬將房地產開發商、貴金屬交易所等非金融機構納入反洗錢調查範圍,同時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等。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反洗錢法於2006年出台,但近年隨着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髮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當前法規已不能適應國際社會和國內經濟發展對反洗錢的要求,近年修訂反洗錢法的呼聲不斷。
現行規定存在哪些空白?央行指出,包括洗錢上游犯罪類型範圍狹窄、監管處罰規定粗略、缺乏對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要求、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不完善等,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修改的主要內容也對應以上方面。如提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等。
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券商、消金公司、小貸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4月央行正式發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適用範圍已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貸公司等。
“除傳統金融機構外,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也要納入監管,這符合現有的實際情況,因為現有洗錢的方式更加隱蔽和多樣化。以支付舉例,跑分、賭博等平台層出不窮,必須都納入到實際監管中。”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
草案同時增強了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包括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我們最關注的、也是影響最大的方面就是處罰法則的調整。”一位金融機構人士告訴記者。
王蓬博分析稱,反洗錢監管處罰更加嚴厲,處罰罰則調整方面,不管是涉及處罰的事項涵蓋範圍還是處罰金額都進一步擴大。例如當前法規中,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修訂草案中罰金上限提高到一千萬元,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被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事實上,在本次草案公開意件稿發佈前,最高檢、央行等部門已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懲治力度。最高檢今年3月披露,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洗錢犯罪221人,提起公訴707人,較2019年分別上升106.5%和368.2%;另一組來自央行的數據顯示,2020年,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共對537家反洗錢義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反洗錢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累計約5.51億元,是2019年的約2.5倍。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