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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鵬投資遭責令改正 存未對私募基金評級等4項違規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2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安徽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安徽宇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未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

  2、未對投資者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實質性評估。

  3、未對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4、未及時更新登記備案的從業人員信息。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安徽宇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01月21日,註冊地位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法定代表人為胡靈飛。股東為王靜、許中蘭,持股比例分別為55%、45%。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徽宇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安徽宇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未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

  2.未對投資者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實質性評估。

  3.未對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4.未及時更新登記備案的從業人員信息。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切實整改相關問題,並在本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