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徵信行業跨入質變期,數據安全及隱私是重中之重

由 忻素芹 發佈於 財經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數字經濟研究院
執行院長、教授
盤和林

“要利用科學的方法對數據進行加工和處理,保證信用評估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濫用。”

近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促進徵信業發展提質、建立健全徵信體系的會議精神,堅持徵信為民,規範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加強徵信監督管理,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人民銀行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這標誌着我國徵信體系建設又將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

我國徵信體系的建設起步較晚,但得益於改革開放之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徵信需求增加,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在短時間內快速建立。從上世紀80年代起,國內就開始進行徵信體系建設的探索,直到2004年和2005年,分別建成了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是徵信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從此徵信行業有法可依,進入規範發展的階段。

從根本上來講,徵信的發展一要走量,二要走質,量可以理解為準入,質理解為其指導思想和發展方向。徵信的量變在於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擴大徵信開放力度。我國徵信業體系建立的過程中,政府幫助徵信行業迅速度過發展初期的無序狀態,形成全國統一的徵信系統,起到了重要的主導作用。不過,徵信行業同其他行業一樣,同樣需要豐富的市場主體,在不同經濟領域發揮作用。相較於依靠國家力量建立的公共徵信系統,市場化的徵信機構一直髮展緩慢。但徵信本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用不管是對於個人還是企業法人來説,都是一種隱形的財富,但信用的度量又是具有一定困難和爭議的,單靠政府力量很難支撐起社會整體的徵信體系,徵信所需的龐大數據信息也是單靠一家機構難以收集的。

所幸近幾年來互聯網技術的興起,經濟社會中的數據數量呈指數式增加,給各類市場化的徵信機構提供了發展機遇和發展思路。實際上,信用不管是對於個人還是企業法人來説,都是一種隱形的財富。進入數字時代,眾多企業也開始為便捷自身業務從不同的角度對個人、企業的數據進行收集,分析,從而得出信用評分,為之後的經營交易活動提供參考。但企業的徵信行為説到底還是單打獨鬥,沒有納入體系之中,一方面使得大量數據不能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同時還加大了對這些零散徵信機構的監管難度。筆者認為,加大徵信業開放力度相當於聚合這部分社會資源,促使徵信服務機構提供多維度個人信用評分制度,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建立多元化個人徵信體系,在經濟系統內形成良性循環。

徵信業務的質變一定要體現在應用之上,目前國內現有的徵信數據服務大都停留在整理原始數據的起步階段,信用數據分析服務不能滿足更加多樣化、個性化的信用服務需求,這是我國徵信市場較為欠缺的地方。《辦法》在這一方面也給予了關注,對徵信的內涵進行了進一步的延伸,引導徵信業務向更廣範圍,更深領域發展,同時也將更多的業務納入監管當中,保證市場的有序發展。

對於徵信機構而言,應用是目的,獨立性則是保障,徵信機構必須具有第三方的獨立性,而關於信用信息規範化使用,保障用於合法目的也正是《辦法》的關鍵內容所在。要保證徵信機構在運用其掌握的海量公民信息同時,不至於因利益關聯或利益衝突而進行違規使用。除此之外,要利用科學的方法對數據進行加工和處理,保證信用評估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濫用。

實際上,不論是之前開放徵信機構還是近日的《辦法》出台,對於徵信而言,數據隱私問題都是重中之重,徵信信息的獲取源自於公民、企業等信用主體的交易行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機密。不過可以看到,《辦法》對於相關業務的監管也做了相應的安排,我們相信監管不會走先放任後治理的道路,能夠有效從源頭上杜絕濫用公民信息的行為,保護公民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