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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藥業原監事許加君收警示函 配偶短線交易公司股票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6日訊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了關於對許加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九洲藥業)。經查,在許加君擔任浙江九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洲藥業”,603456.SH)監事期間,許加君配偶王海冰於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間,通過名下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買入九洲藥業股票9.75萬股,成交金額218.96萬元,累計賣出九洲藥業股票11.61萬股,成交金額264.41萬元。

  上述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許加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浙江九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7月13日,前身是始創於1973年的黃岩縣東山味精廠,是一家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公司於2014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3456。截至2021年2月8日,浙江中貝九洲集團有限公司為公司大股東,持股34.1%。

  許加君於2014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擔任九洲藥業職工監事。許加君,男,1967年1月出生,本科,曾先後任職於浙江九洲製藥廠生產部、九洲藥業銷售部等單位。

  3月8日,上交所網站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21〕16號)顯示,經查明,許加君於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擔任九洲藥業監事。2020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稱,時任監事許加君的配偶王海冰於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間,累計買賣公司股票合計24筆。其中,買入12筆,合計買入股數9.75萬股、金額21.90萬元;賣出12筆,合計賣出股數11.61萬股、金額264.41萬元。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公司股票又將其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公司時任監事許加君的配偶王海冰將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個月內買入賣出9.75萬股,構成短線交易,涉及金額218.96萬元,且違規次數頻繁、違規交易股數和金額較大。根據公司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公告,上述短線交易所得收益6.89萬元已上繳公司。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浙江九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許加君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許加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九洲藥業)

  許加君:

  經查,在你擔任浙江九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期間,你配偶王海冰於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間,通過名下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買入公司股票97,500股,成交金額2,189,566元,累計賣出公司股票116,100股,成交金額2,644,061元。

  上述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自覺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執行,並督促直系親屬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