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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高科實控人王立羣收警示函 向認購方承諾保底收益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8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了《關於對王立羣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30號)》。經查,王立羣作為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高科”,300449.SZ)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漢邦高科2018年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購買北京金石威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00%股權並配套募集資金時,存在向認購方“泰達宏利中兵投資2號定增”的資金來源方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做出保底收益承諾的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現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王立羣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王立羣應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業,於2004年10月9日成立,於2015年4月2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300449。公司的主要業務為安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銷售及安裝監控系統等。截至2021年7月22日,公司大股東為王立羣,持股比例11.41%。漢邦高科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兼總經理為王立羣。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三十八條: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四十一條: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立羣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30號 

  王立羣: 

  經查,你作為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2018年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購買北京金石威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00%股權並配套募集資金時,存在向認購方“泰達宏利中兵投資2號定增”的資金來源方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做出保底收益承諾的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現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