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都集團及陳發樹被監管警示 違規增持森特股份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上交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2〕0018號)。經查明,2022年1月1日、1月15日,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特股份”,603098.SH)先後披露股東權益變動及違規增持的相關公告。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於2021年12月6日前,合計持有2575.72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4.78%。

2021年12月6日,新華都集團的一致行動人陳發樹增持公司股票150萬股,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2575.72萬股,佔總股本的5.06%,未按規定在其持股達到5%時及時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21年12月7日、8日,陳發樹繼續買入公司股票合計72.65萬股,佔比0.135%,並於12月29日賣出60萬股,佔比0.111%。2021年12月29日,新華都集團買入公司股票60萬股,佔比0.111%。上述股東於2022年1月1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2%。

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作為公司股東,在合計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停止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並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3.1.7條、第11.9.1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予以監管警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創建於2001年,註冊資本金為5.39億元人民幣。2016年12月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碼603098。公司主營業務為研發、生產、銷售綠色、環保、節能新型建材並提供相關工程設計、生產、安裝和售後等一體化服務。

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12月,是一家以零售為主營實業,併為多個行業提供投資、管理及諮詢等服務的集團公司。陳發樹為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事長,持股比例為76.87%。截至2022年1月18日,公司為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都”,002264.SZ)第一大股東,持股18.49%。

新華都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為陳發樹、陳志勇。

相關規定:

《證券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1.9.1條: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及該上市公司的權益變動或收購的,相關股東、收購人、實際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知悉前述權益變動或收購後,及時發佈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1條: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2〕0018號

關於對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陳發樹,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經查明,2022年1月1日、1月15日,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特股份或公司)先後披露股東權益變動及違規增持的相關公告。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於2021年12月6日前,合計持有25,757,248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4.78%。2021年12月6日,新華都集團的一致行動人陳發樹增持公司股票150萬股,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27,257,248股,佔總股本的5.06%,未按規定在其持股達到5%時及時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21年12月7日、8日,陳發樹繼續買入公司股票合計72.65萬股,佔比0.135%,並於12月29日賣出60萬股,佔比0.111%。2021年12月29日,新華都集團買入公司股票60萬股,佔比0.111%。上述股東於2022年1月1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2%。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予以監管警示。

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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