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郎酒IPO提出53個反饋意見 要求保薦機構核查並披露
5月28日,據證監會官網披露信息,證監會就郎酒股份IPO提出了53條反饋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廣發證券核查並披露。
有業內人士表示,就一家公司IPO提出如此之多的反饋意見,算是較為罕見!
梳理發現,證監會本次反饋意見涉及三大部分,分別涉及規範性問題、信息披露問題和其他問題。
要求披露有無造成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流失
在規範性問題中,證監會提出,郎酒股份的控股股東郎酒集團涉國有改制,其子公司郎酒廠等也曾為國有企業,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詳細核查控股股東郎酒集團及其子公司涉及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改制、國有股權、集體產權轉讓過程的合法合規性,有無造成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流失等問題。
郎酒股份招股説明書中披露,郎酒集團董事長汪俊林直接持有郎酒股份15%股份,間接持有郎酒股份61.7%股份,合計持有郎酒股份76.7%股份,為實際控制人。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汪俊林與汪俊剛是否是一致行動人,汪俊林與其他股東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汪俊林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益關係等問題。
發行人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中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與發行人股東、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説明並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公司與控股股東、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關聯擔保情況;域名langjiu.cn的版權歸屬以及授權使用情況。
另外還要求披露,2002年古藺國資轉讓郎酒集團資產時不包括商標、商譽、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和天、地寶洞使用權的歷史背景及原因。
根據相關的授權協議,説明上述無形資產的具體構成,在發行人生產經營中發揮的作用,獨家授權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曾產生糾紛;結合相關協議,説明無形資產許可使用費的收取依據、標準及比例,是否公允,自協議簽訂後發行人相關費用的支付情況,與實際銷售是否相符;2009年古藺國資與寶光集團就“郎”牌商標等無形資產的歸屬簽訂了一系列協議的具體內容,品牌價值評估方法的合理性,品牌增值歸屬郎酒的意義,久盛投資主要業務及資產,發行人持有久盛投資80%股權及相關無形資產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是否表明發行人已擁有上述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天、地寶洞的具體用途,在發行人生產經營中發揮的作用,相關租賃費用的支付標準和依據,是否公允等。
要求説明外購基酒問題 是否存在不能自主生產情況
關於外購基酒,報告期對前五大供應商的採購金額佔採購總金額的佔比分別為52.51%、51.11%和55.06%,要求説明是否存在委託加工情況,説明基酒外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核心環節不能自主生產的情況,結合窖池的建設和生產情況,説明未來基酒的生產情況。
關於期間費用率,報告期內發行人期間費用率分別為47.82%、49.93%和34.16%,佔比較高且呈下降趨勢。證監會要求説明是否存在少計費用的情況,銷售費用率、管理費用率高於於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且變動趨勢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關於第三方回款,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一定規模第三方回款的情形,金額分別為272,657.55萬元、260,522.45萬元和68,508.42萬元,逐年下降。證監會要求説明,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商業合理性,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體外循環或虛構業務的情形。
證監會還要求披露,郎酒公司醬香型產品與貴州仁懷地區白酒企業尤其是茅台、國台的競爭關係,優勢以及前景;公司濃香型產品與四川本地白酒企業尤其是四川白酒“六朵金花”的競爭關係,優勢以及前景。
據瞭解,在2020年5月28日,郎酒股份正式向中國證監會遞交IPO招股書。當年7月10日,其保薦機構廣發證券因違規行為被證監會處以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12個月的監管措施。
此次,中國證監會就郎酒股份IPO提出多達53項反饋意見,讓保薦機構廣發證券在30天內對所列問題逐項落實並提供書面回覆。
封面新聞綜合證監會信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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