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管局:

為做好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銀保監會制定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月21日

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範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提升非現場監管質量,依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制度,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非現場監管是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通過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相關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和其他內外部資料等信息,對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和分析處理,及時作出經營評價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措施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 銀保監會負責制定統一的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則和監管報表,督促指導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工作,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第四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

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其非現場監管工作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予以配合。

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併計算。

建立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註冊地監管協作機制,共享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監管信息。

第五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時,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原則,持續全面識別、監測、評估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狀況。

第六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時,應當以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為主要監管對象,遵循法人監管原則,強化法人責任。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四個階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與核實

第八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建立和落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按照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要求報送各項數據信息和非數據信息,確保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九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下列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為非現場監管的統一規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報送本規程規定之外的文件和資料,全面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第十一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政府部門、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等發佈的外部信息,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防控相關業務風險。

對反映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變化事項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核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審核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從報表完整性、邏輯關係、異動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持續監管的需要,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數據質量管理和指標準確性進行確認和證實。確認和證實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問詢、約談、要求補充材料、專項評估、實地走訪和現場檢查等。

第十四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非現場監管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整理,確保資料完整並及時歸檔。

第三章 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五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融資租賃公司報送的各種信息資料進行分析處理,持續監測、評估融資租賃公司風險。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應當重點關注融資租賃公司的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公司治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資產質量狀況、流動性指標等。

第十六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對融資租賃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監督檢查力度。結合其他監管手段,認真核實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質量和風險,重點核查租賃物是否符合監管要求、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融資、不良資產是否如實反映、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是否超標等情況。

第十七條 對於在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指標異常變動等情況,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談、現場走訪、要求整改等措施,並密切監督整改進展。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突發事件、重大待決訴訟仲裁等情況,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分析原因,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及時處置,並按照有關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情況撰寫年度監管報告,對非現場監管數據變化、發展趨勢特點和運行情況以及現場檢查情況等進行分析。年度監管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內融資租賃行業基本情況及主要變化;

(二)本年度在行業監管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監管規制;

(三)本年度在促進行業發展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

(四)行業優秀做法和主要成績;

(五)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情況;

(六)融資租賃公司違規及未達標情況;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特別説明的情況。

第二十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市場化徵信機構數據庫有關融資租賃公司的信息。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推薦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合作原則與市場化徵信機構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息報送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通過六類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報送本規程要求收集彙總的報表和撰寫的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收集的年度報表(附件1―5)應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送銀保監會,季度報表(附件6)分別應當於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次年2月5日前報送銀保監會,年度監管報告應當於次年4月10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銀保監會。

第二十二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等的聯動監管機制,將非現場監管分析評估結果作為現場檢查、分類監管的重要參考,適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指導融資租賃公司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切實防範化解風險。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公司風險嚴重程度開展差異化監管,採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要求充實風險管理力量、進行風險提示和監管通報、開展監管談話、提高現場檢查頻次等監管措施。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風險突出的重點機構、重點領域、重點地區應當開展專項檢查,嚴防重大風險隱患,並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公司限期整改,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未按照要求報送數據信息、非數據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資料,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依照本規程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銀保監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後不再報送《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等六類機構監管聯繫和情況報告的函》(銀保監辦便函〔2018〕1952號)中附件6《融資租賃公司月度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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