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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緯紡機收警示函 大股東關聯方資金佔用信披不準確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於昨日發佈的《關於對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58號)顯示,經查,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紡機”,000666.SZ)在2016年至2019年的年報中將大股東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披露為經營性資金佔用,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行為。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經緯紡機於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19億股,持股比例31.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58號

  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的年報中將大股東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披露為經營性資金佔用,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行為。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