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元證券違規收警示函 資產管理產品運作不規範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元證券”,000728.SZ)存在資產管理產品運作不規範,投資決策不審慎,投資對象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國元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國元證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和投資決策流程,提升合規管理有效性。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安徽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原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作為主發起人,於2001年10月成立。2007年10月30日以股權分置改革為契機,國元證券借殼“北京化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國元證券註冊資本43.64億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對信用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監控、及時應對和全程管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對象、交易對手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額度管理,評估並持續關注證券發行人、融資主體和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以及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現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事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申請追加擔保、依法申請財產保全等風險控制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資產管理產品運作不規範,投資決策不審慎,投資對象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和投資決策流程,提升合規管理有效性。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