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收警示函 與天安財險69億投信託逾期信披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4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內蒙古西水創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水股份”,股票代碼600291.SH)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號)。
決定書顯示,西水股份2020年7月18日公告稱,子公司天安財險認購的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發行的“新時代信託藍海信託計劃”6月份共有5筆、合計投資本金60.40億元到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風險。經查,西水股份2020年7月9日尚有一筆投資規模8.3億元的“新時代信託藍海信託計劃”到期未收回。截至2020年7月9日,上述到期未收回的投資本金合計68.7億元。
內蒙古證監局指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68.7億元投資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況應及時披露,但西水股份遲至2020年7月18日才公告6月份到期的5筆合計60.40億元的投資本金未能收回、8月11日才公告7月9日到期的1筆8.3億元投資本金未能收回的情況,存在信息披露延遲。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西水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西水股份應加強內控相關制度的落實,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於2月28日前報送整改報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內蒙古西水創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內蒙古西水創業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7月18日公告稱,子公司天安財險認購的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發行的“新時代信託藍海信託計劃”6月份共有5筆、合計投資本金60.40億元到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風險。經查,你公司2020年7月9日尚有一筆投資規模8.3億元的“新時代信託藍海信託計劃”到期未收回。截至2020年7月9日,上述到期未收回的投資本金合計68.7億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68.7億元投資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況應及時披露,但你公司遲至2020年7月18日才公告6月份到期的5筆合計60.40億元的投資本金未能收回、8月11日才公告7月9日到期的1筆8.3億元投資本金未能收回的情況,存在信息披露延遲。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加強內控相關制度的落實,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於2月28日前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