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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兼總經理一個多月被2次監管談話,信達證券上會前夕“不平靜”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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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達證券”)將滬市主板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會,接受發審委的審核。

IPO日報發現,信達證券2022年上半年並不平靜,證監會、北京證監局、遼寧證監局、安徽證監會均對其採取了監管措施。並且,信達證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祝瑞敏在一個多月內被2次監管談話。

來源:圖蟲創意

被採取多起監管措施

申報稿顯示,信達證券從事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同時,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信達期貨、信風投資、信達創新、信達澳銀和信達國際分別從事期貨業務、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另類投資業務、基金管理業務和境外業務。其中,境外業務主要包括境外資產管理、企業融資和銷售及交易等。

信達證券最新公佈的申報稿簽署日為2021年4月,其報告期為2018年至2020年。這一時期,信達證券營業收入分別為16.59億元、22.23億元、31.62億元,歸母淨利潤分別為0.7億元、2.1億元、8.2億元。

另外,信達證券官網顯示,公司2021年營業收入為38.03億元,歸母淨利潤為11.72億元。

雖然信達證券2018年至2021年業績呈增長趨勢,但其2022年上半年卻被採取多起監管措施。

2022年6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會發現信達證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設立;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信達證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責令信達證券改正,並於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責令改正摘要,數據來源:證監會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證監局在2022年4月也責令信達證券改正。經查, 信達證券在開展ABS業務過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ABS業務開展環節違規,風險管理缺位,部分ABS項目存續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業務合規人員配備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對同類業務未執行統一標準,合規檢查和利益衝突審查不規範。

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信達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信達證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加強ABS業務審核,強化合規風險管控,實現合規穩健發展。信達證券應於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遼寧證監局則是2022年4月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出具警示函。經查,遼寧證監局發現該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原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二是對客户在電話回訪中反映理財經理承諾收益的違規線索,未及時予以核查處理;三是在客户回訪中存在工作人員誘導客户回答問題、未完整保存回訪錄音情況。

安徽證監局則是2022年1月對信達證券蚌埠淮河路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經查,該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2014-2015年期間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違規銷售多支金融產品;二是對員工執業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管控不到位。

一個多月內被2次監管談話

資料顯示,祝瑞敏為信達證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前文談及,北京證監局在2022年4月責令信達證券改正。同月,北京證監局決定對祝瑞敏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祝瑞敏應於2022年4月28日10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北京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原因是,祝瑞敏作為時任直接分管投行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2022年6月,證監會責令信達證券改正時,也決定對祝瑞敏和吳立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兩人應於2022年6月9日15時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證監會接受監管談話。原因是,祝瑞敏作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吳立光作為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作為信達證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祝瑞敏一個多月內被2次監管談話。

監管談話措施摘要,數據來源:證監會

除證監會和證監局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於2020年4月對信達證券處以28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8.1萬元罰款。原因是信達證券在檢查期限內存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

另外,信達證券還有一名員工犯下了集資詐騙罪。

2020年9月二審判決的裁判文書顯示,被告人龔堪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擔任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的身份,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對周邊人謊稱其公司有內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公司新推廣的一種“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產管理”的理財產品,並以此為由,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要求投資者將投資款交到其手上,從而騙取了多名投資者的投資款。騙得集資款後,被告人龔堪明進行肆意揮霍,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

法院判決,龔堪明犯集資詐騙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另外,龔堪明十日內退賠5名被害人經濟損失201萬元。

END

記者 鄒煦晨

版式 褚念穎

編輯 吳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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