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擬更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9日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指出,本法既規範期貨交易,也規範衍生品交易,“期貨法”的名稱與內容不相符,建議調整。據此,草案二審稿將法律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草案規定的調整對象是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但缺少相關定義,建議增加。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即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同時,增加了衍生品交易的定義,即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權合約、互換合約和遠期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有的地方、單位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期貨服務機構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雙重備案”的要求,減輕企業負擔。草案二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取消了對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
有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中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風險監測監控、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責任。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通過專門機構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