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啓技術12億擔保未信披 實控人劉若鵬等遭通報批評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3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於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經查明,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啓技術”,002625.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啓技術以定期存單形式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深圳光啓創新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光啓合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累計發生額12.15億元,日最高合同金額12.15億元,佔光啓技術2017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16.14%。光啓技術未就上述擔保履行審議程序與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4條、第10.2.5條、第10.2.6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4條、第10.2.5條、第10.2.6條,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8.3.4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6.3.2條的規定。

  光啓技術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劉若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1條、第4.2.2條、第4.2.7條、第4.2.11條和本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4.1.1條、第4.2.2條、第4.2.7條、第4.2.9條的規定,對光啓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光啓技術總經理趙治亞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光啓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光啓技術財務總監張洋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光啓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劉若鵬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治亞、財務總監張洋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光啓技術成立於2001年7月18日,註冊資本21.55億元,於2011年11月3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西藏達孜映邦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21億股,持股比例42.75%。深圳光啓合眾科技有限公司為西藏達孜映邦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80.44%。劉若鵬為深圳光啓合眾科技有限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35.09%。

  劉若鵬自2017年4月25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任期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年報顯示,劉若鵬,男,1983年出生,美國杜克大學電子與計算機工程系博士,高級工程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10年1月至今任深圳光啓高等理工研究院院長,並從2012年7月至今擔任“超材料電磁調製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2013年11月至今任“全國電磁超材料技術及製品標準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4年8月至今,任光啓科學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2015年3月至今歷任西藏達孜映邦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董事長,2017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趙治亞自2017年4月25日至今任公司總經理,公司年報顯示,趙治亞,1976年出生,美國杜克大學電子與計算機工程系博士,高級工程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05年至2009年,任美國杜克大學電子與計算機工程系研究助理;2010年1月至2017年4月,任深圳光啓高等理工研究院副院長,並從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擔任“超材料電磁調製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2013年11月至今任“全國電磁超材料技術及製品標準化委員會”委員、秘書長;2011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深圳光啓尖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9.11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本規則第 9.1 條規定的“提供擔保”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對外披露。“提供擔保”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10%的擔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50%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千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四)項擔保事項時,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4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 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5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三千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 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本規則第 9.7 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者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規則第 10.2.11 條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6條規定: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6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閲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中一道9號軟件大廈三層;

  劉若鵬,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

  趙治亞,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洋洋,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啓技術”)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啓技術以定期存單形式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深圳光啓創新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光啓合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累計發生額12.15億元,日最高合同金額12.15億元,佔光啓技術2017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16.14%。光啓技術未就上述擔保履行審議程序與信息披露義務。

  光啓技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4條、第10.2.5條、第10.2.6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4條、第10.2.5條、第10.2.6條,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8.3.4條和本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6.3.2條的規定。

  光啓技術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劉若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1條、第4.2.2條、第4.2.7條、第4.2.11條和本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4.1.1條、第4.2.2條、第4.2.7條、第4.2.9條的規定,對光啓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光啓技術總經理趙治亞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光啓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光啓技術財務總監張洋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光啓技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劉若鵬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治亞、財務總監張洋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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