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簡稱《指引》),該《指引》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券商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建立完備的股票質押回購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有效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
審慎管理增量業務
説起質押行為,大家都很熟悉。現實生活中有一些人或企業因急需資金把自己的車輛等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質押,以此獲得資金融入。待到借款人有足夠資金償還時,再次辦理解押手續。
同樣的在資本市場中股票也可質押交易。假如某個上市公司資金週轉出現困難時,可以把自己公司的股票質押給證券公司,以此獲得運營所需資金。所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就是指符合條件的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寶新金融首席經濟學家鄭磊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股票質押式回購本質是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形成的一種抵押貸款的融資業務,但是與商業銀行抵押物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抵押資產是價格波動更大的股票,因此要求更高、更專業的管理能力。這項業務開展之後,為上市公司開闢了一條資本市場新的債務融資渠道,受到上市公司歡迎,大型證券公司也熱衷於開展這項業務。
深交所此次發佈《指引》,對券商從事這項業務提出了更細緻的管理要求。“這次新規旨在加強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業務管理,其中亮點主要是對增量規模的管理,對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回購的增量業務提出審慎管理要求。”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表示,這樣做的目的主要在於更好地防範股票質押風險,確保增量業務規模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避免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不規範增長。
趨利避害正當時
實際上,在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中,仍有部分證券公司不顧投資風險底線,沒有很好地執行展業規則。比如,有的公司預警線及平倉線具體設定缺乏科學合理性,以至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方面管理能力薄弱;有的公司對融入方的考核缺乏科學合理性,對資金使用情況監測不到位;還有的公司缺少可靠性業務發展實施方案,盲目擴張業務規模和範圍,風險水平居高不下。
劉向東表示,如果不對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規模進行限制,可能引發股票質押融資的較大風險,特別是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後往往會引發違約風險,從而帶來不穩定預期。而證券公司可能為衝業績開展高風險業務,不顧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而給金融系統帶來不確定性風險。
因此,為更好地管理股票質押行為及其資金使用的合理性,需要引導券商規範展業和加大風險防範力度。《指引》進一步強調券商要合規、審慎經營,避免部分公司鋌而走險獲取高額收益,這樣才能確保把風險有效關在籠子裏。
長期以來,政策層面上一直強調要規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2013年6月,上交所和深交所正式啓動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當時約有9家券商獲得首批試點,在該業務啓動首日融資金額就達到17億元左右。此後,在2013年到2017年間得到快速發展。值得注意的是,受2018年股市大幅波動的影響,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履約比例大幅下降,由於融入方所質押的股票變現能力不足,其股票違約處置變現後無法覆蓋融資本息,導致該業務風險迅速上升。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陳景善表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定位於解決中小型、創業型上市公司融資難的問題,質押業務手續較為簡便,不涉及過户、交易税收等問題,回購期限最長可達3年,可以很好地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此次深交所出台《指引》意義重大,對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的多個方面作出規定,有利於規範證券公司更好地展業,進而引導其向實體經濟注入更多金融“活水”。
壓實各方責任
專家表示,政策的落地旨在規範證券市場主體行為,特別是對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壓實融入方和融出方責任,保證證券市場長期穩健發展。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指引》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對融入方作了明確量化。一是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第一大股東,他們的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規模餘額,佔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重不能超50%。二是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股票質押回購餘額不能超他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70%。三是從單一的融入方來講,從證券公司所獲得總的融入資金不能超過證券公司資本金的5%”。
實際上,這三條量化標準是對新增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之後的總餘額作出相應限制。董登新表示,三條紅線通過量化進一步規範了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規模邊界,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融入方過度質押行為,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有利於證券公司自身風險控制,為接下來政策的精準落地提供製度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上也曾出現過控股股東、大股東清倉式抵押,甚至通過這種方式套現退出的極端案例。鄭磊表示,從深交所目前掌握的股票質押情況看,整體上穩定在30%左右,是合理的,因此風險管理的重點應放在重點行業和個別上市公司股票抵押業務個案上。
鄭磊建議,證券公司相關內控合規部門需要進一步提高管理能力,配置更多懂動態監控質押資產價值的專業人員,建立更嚴格的防火牆,提升內控合規部門的管理層級等。這項業務更適合大中型券商,一些風險能力不足、業務規模較小的券商可能會逐漸退出這項業務。
而對於歷史原因形成的問題,深交所提出了個別處理方案,將股票質押所得資金用於償還債務的情況作特例處理。多位業內專家表示,證券公司要對融入方企業的資金用途做審慎審查,跟蹤還款能力和經營情況。同時,還要查看其融入資金的用途,若只是用於償債不增加新的債務負擔則風險相對較小,如果用於項目投資、流動性管理、併購業務等其他用途,則要核查項目收益、債務增長和現金流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等情況,與其自身償債能力是否匹配,做到未雨綢繆,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董登新表示,總體來看,《指引》強調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增量規模、融入方、融出方和標的證券風險等方面進行管理,説明該業務激進擴張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下一步,一方面既要化解好存量業務中已經暴露的問題,另一方面還要對增量部分提前進行風險預判,更好地規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經濟日報記者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