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國富證券與3會計師收監管函 涉鑫甬生物IPO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6日訊 深交所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及《關於對簽字會計師章祥、葛朋、鄭利鋒的監管函》。 

中天國富證券與3會計師收監管函 涉鑫甬生物IPO違規

中天國富證券與3會計師收監管函 涉鑫甬生物IPO違規

  監管函顯示,2020年7月17日,深交所受理了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國富”)推薦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甬生物”、“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中天國富在擔任項目保薦人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對發行人新設全資子公司相關事項核查不到位,導致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內鑫甬生物共有湖北鑫甬生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寧波泊力助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泊力助劑”)兩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泊力助劑已於2019年註銷。深交所在審核中發現,發行人於2021年7月16日新設全資子公司廣東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峻乾,上述信息未在2021年8月5日更新的招股説明書(上會稿)中披露。中天國富未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發行人新設子公司相關事項核查不到位,導致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二、對信息披露的核查把關不到位,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 

  一是招股説明書與審核問詢回覆中,關於境外銷售主要客户的相關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二是關於發行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供應商之一中國石化化工銷售公司華東分公司單一採購金額披露不準確,其中2019年、2020年統計數據錯誤,披露金額比實際採購金額分別多660.63萬元、361.97萬元。三是關於發行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户之一紹興市越東化工有限公司的銷售、採購交易合計金額披露不準確,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數據比實際交易金額分別少544.33萬元、316.09萬元、111.19萬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關於發行人與關聯方重疊客户杭州美高華頤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額前後披露不一致;關於發行人子公司寧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淨利潤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比實際少披露虧損102.75萬元;關於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林波平之妹、泊力助劑股東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萬元的相關事項披露不準確。 

  深交所指出,中天國富作為項目保薦人,未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執業規範的要求,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並對發行人新設全資子公司的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導致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不到位,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中天國富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此外,章祥、葛朋、鄭利鋒作為項目簽字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地對招股説明書、審核問詢回覆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進行充分核查驗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章祥、葛朋、鄭利鋒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招股説明書顯示,章祥、葛朋、鄭利鋒三人所在會計師為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中天國富證券與3會計師收監管函 涉鑫甬生物IPO違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本所受理了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國富)推薦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中天國富在擔任項目保薦人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對發行人新設全資子公司相關事項核查不到位,導致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內鑫甬生物共有湖北鑫甬生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寧波泊力助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泊力助劑)兩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泊力助劑已於2019年註銷。本所在審核中發現,發行人於2021年7月16日新設全資子公司廣東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峻乾,上述信息未在2021年8月5日更新的招股説明書(上會稿)中披露。中天國富未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發行人新設子公司相關事項核查不到位,導致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二、對信息披露的核查把關不到位,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 

  一是招股説明書與審核問詢回覆中,關於境外銷售主要客户的相關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二是關於發行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供應商之一中國石化化工銷售公司華東分公司單一採購金額披露不準確,其中2019年、2020年統計數據錯誤,披露金額比實際採購金額分別多660.63萬元、361.97萬元。三是關於發行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户之一紹興市越東化工有限公司的銷售、採購交易合計金額披露不準確,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數據比實際交易金額分別少544.33萬元、316.09萬元、111.19萬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關於發行人與關聯方重疊客户杭州美高華頤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額前後披露不一致;關於發行人子公司寧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淨利潤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比實際少披露虧損102.75萬元;關於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林波平之妹、泊力助劑股東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萬元的相關事項披露不準確。 

  中天國富作為項目保薦人,未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執業規範的要求,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並對發行人新設全資子公司的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導致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不到位,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對中天國富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中天國富應當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中天國富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人職責,督促保薦代表人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説明書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5日 

  關於對簽字會計師章祥、葛朋、鄭利鋒的監管函 

  章祥、葛朋、鄭利鋒: 

  2020年7月17日,本所受理了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章祥、葛朋、鄭利鋒在擔任項目簽字會計師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本所在審核中對發行人境外銷售、採購等事項進行了問詢,要求申報會計師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章祥、葛朋、鄭利鋒對與自身專業職責相關的業務事項核查把關不到位,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一是招股説明書與審核問詢回覆中,關於境外銷售主要客户的相關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二是關於發行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供應商之一中國石化化工銷售公司華東分公司單一採購金額披露不準確,其中2019年、2020年統計數據錯誤,披露金額比實際採購金額分別多660.63萬元、361.97萬元。三是關於發行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户之一紹興市越東化工有限公司的銷售、採購交易合計金額披露不準確,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數據比實際交易金額分別少544.33萬元、316.09萬元、111.19萬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關於發行人與關聯方重疊客户杭州美高華頤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額前後披露不一致;關於發行人子公司寧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淨利潤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比實際少披露虧損102.75萬元;關於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林波平之妹、發行人子公司寧波泊力助劑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萬元的事項披露不準確。 

  章祥、葛朋、鄭利鋒作為項目簽字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地對招股説明書、審核問詢回覆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進行充分核查驗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後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章祥、葛朋、鄭利鋒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章祥、葛朋、鄭利鋒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會計師執業準則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説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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