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4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孫麗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上海證監局發現孫麗霞於2020年4月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徐彙區宜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現決定對孫麗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證協網站顯示,孫麗霞於2010年12月31日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官網顯示,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000166.SZ)是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投資控股集團,由原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合併而成。公司旗下包括申萬宏源證券、宏源匯智、宏源匯富、宏源期貨、申萬宏源產業投資、申萬宏源投資等子公司。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孫麗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孫麗霞女士:
經查,我局發現你於2020年4月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徐彙區宜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