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生長已成"過去式",監管嚴控股票質押增量!這十餘家券商年內存量規模逾百億

野蠻生長已成"過去式",監管嚴控股票質押增量!這十餘家券商年內存量規模逾百億

股票質押規模激進擴張時代已經過去了。

12月10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旨在規範和引導證券公司合規、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該文件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對券商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進行監測,根據文件,券商新增規模的核心主要依據違約率以及持續合規展業的年限。

多家券商人士表示,券商股票質押業務告別野蠻生長時期,目前展業清淡,主要壓降業務規模。

根據Wind對“未解押交易”數據統計,今年券商股票質押規模與上一年度大致差不多,今年以來有13家券商(包含資管子公司)存量股票質押規模市值超過百億,其中,部分中小券商排名靠前,比如有中泰證券、安信證券、平安證券、國金證券、紅塔證券等。

強調審慎開展增量

據瞭解,深交所制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以下簡稱《指引》),其中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增量業務規模須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

深交所將對證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進行監測。對於券商每年能新增多少規模,《指引》給出明確的計算方式,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分別計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規模≤違約率係數×持續合規係數×最近3年年末該證券公司存量合約融資餘額平均值。

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2%以下的,違約率係數為0.6;若違約率超過2%且低於10%的,係數為0.3;若違約率在10%以上的,係數為0。

據瞭解,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是指證券公司最近3年新增且未了結違約合約初始交易金額,佔其最近3年新增合約初始交易總金額的比例。證券公司最近3年沒有新增合約的,違約率係數以0.3計算。違約合約是指上一年末,逾期90天以上或履約保障比例連續5個交易日以上低於平倉線的合約。

關於持續合規係數的計算,若持續合規開展年限為3年以上的,係數為1;若開展年限超過1年且不足3年的,係數為0.7;若年限為1年以內的,係數為0.3。一旦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或《指引》,被深交所採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自採取措施或紀律處分之日起,重新計算持續合規開展年限。

深交所指出,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當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超過上述監測規模的,券商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規模是否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進行專項評估,並書面留存評估情況報告。

觸及上述指標後新增相應出資初始交易的,券商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就每筆初始交易出具專項意見,並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審議同意,深交所可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此外,券商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新增初始交易融入資金全部供融入方用於償還債務的,不納入上述關於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的監測。

13家質押規模逾百億

券商股票質押業務已步入收縮期,從多家券商年報可看到,“壓降規模”是券商股票質押業務近年來的“主旋律”。

多數券商人士表示風控合規較嚴,股票質押業務開展清淡;但也有部分券商人士曾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發力股票質押業務,“風險出清得差不多了,股票質押業務還是有空間可做,我們覺得仍然有機會,但整體不可能像以往那麼激進。”

根據Wind對未解押交易統計,今年以來,華泰證券資管的股票質押最新市值規模排在第一位,為652.17億元。國泰君安、海通證券分別以561.28億、453.55億排在第二、第三位。

另有10家證券公司的股票質押規模在百億以上。其中有多家為中小券商,比如中泰證券與安信證券的規模在200億以上,排名前十。

平安證券、國金證券、紅塔證券分別以141.73億、120.07億、105.23億排在第11-13位。

野蠻生長已成"過去式",監管嚴控股票質押增量!這十餘家券商年內存量規模逾百億

券商應關注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

《指引》還對融入方、融出方的管理、標的證券管理、融入資金用途管理等進行規範。

券商要重點關注融入方的還款能力和經營情況,針對其債務償還、對外擔保、業績承諾、違法違規及司法訴訟等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若融入方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券商應當重點關注其還款來源、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結構、資產變現能力等情況,由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事先出具專項意見,並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或其授權的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的跨部門業務決策機構審議同意:

(一)新增初始交易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公司股份數量50%的;

(二)新增初始交易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公司股份數量70%的;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應當持續跟蹤《業務協議》約定的資金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有效督促融入方進行整改,並根據協議約定進行處理。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個月報告其資金使用情況。

如果融入資金被用於項目投資的,券商要重點關注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情況、投資回收期等。若被用於為融入方提供流動性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狀況等。如果被用於融入方併購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併購對象的行業狀況、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併購項目產生的現金流與債務的匹配程度等。

建立健全六大制度

在業務持續管理和內部控制方面,《指引》對券商制度設計提出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待購回期間融入方跟蹤監測機制,至少每6個月對融入方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重點關注其經營、財務、對外擔保、訴訟、業績承諾履行等情況,以及將質押標的證券賣出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風險。

券商要建立健全盯市機制,持續跟蹤質押標的證券價格波動和可能對質押標的證券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並對融入方提供的其他擔保、增信措施進行動態評估。

在內控方面,券商應當建立股票質押回購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機制,定期對股票質押回購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報告。

另外,建立分工明確的股票質押回購管理制度,實現承攬承做與審核相互分離;建立健全分級審批機制,根據融資規模、標的證券類型、融入方身份等,實施差異化的審批流程和標準。

此外,券商還要建立股票質押回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因未履職盡責造成重大業務風險的,對相關部門和人員追究責任。

責編:李雪峯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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