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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國有商業保險公司優劣評判迎新規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財經

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之後,商業保險公司優劣評判也迎來新規。7月12日,財政部發布《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評價導向方面,更加突出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貢獻;且績效評價檔次分為優、良、中、低、差五個檔次,對於年度績效評價檔次達不到中檔的,商業保險公司應及時總結原因,改進考核。

那麼,評價導向為何要更加突出上述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貢獻?《辦法》的發佈,又對達不到中檔的保險公司有哪些影響?

社會貢獻“有加成”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進入新發展階段,現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引導和激勵仍顯不足,《辦法》隨之落地。

《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將一個會計年度作為評價期間,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保險公司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保險公司(含國有實際控制商業保險公司)、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實質性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可參照執行。有行業數據顯示,目前約有30餘家人身險公司、近40家財產險公司的國有或國有法人股股東佔比超50%。

從評價指標來看,指標體系從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改革後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比如新增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評價維度,包括服務社會民生、“三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保險資金運用投資實體經濟特定領域等指標。

“《辦法》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係,也與此前修改完善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保持一致。”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貢獻。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首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着決定性作用,每個經濟主體都有自身的利益索求,國有保險公司和國有控股保險公司也不例外,在市場競爭中要遵循市場規律。因此,突出綜合經濟效益在評價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其次,評價對象主要是國有保險公司或者國有控股保險公司,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屬性要求他們應當帶頭執行國家政策,服務國家發展戰略目標,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因此,在評價體系中同樣要突出保險公司的社會貢獻。

違規經營、銷售誤導將被扣分

除了優化調整指標引導保險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強化結果運用進一步發揮指揮棒作用外,《辦法》還明確了評價方式及減分項。

《辦法》設定負面清單範圍,突出對企業違規事項的降級扣分,新增發生風險事件和數據失真評價降級以及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

此外,若出現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重大資產損失事項,造成重大不利社會影響的,或違規經營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投資型保險、誤導消費者投保,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發生重大處理處罰行為等情況,將被扣分。

對於評價方式,《辦法》明確,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分別採用單一評價或綜合評價方式,對各單項指標進行評價計分。

單一評價是指採用行業對標、歷史對標、基準對標、定性打分等評價方法中的一種,對單項指標開展評價。綜合評價是指從不同維度選擇兩種(含)以上的單一評價方法,併合理確定各評價方法權重,通過加權計算對單項指標開展評價。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於評價方式表示,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合理選用適當的單一或綜合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評價結果掛鈎工資、績效

如何確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結果?據瞭解,績效評價結果包括績效評價得分、績效評價檔次和績效評價級別。

其中,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這將是確定績效評價檔次的依據。評價檔次分為優、良、中、低、差五檔,分別對應A、B、C、D、E五個字母,劃分檔次的分數線為80、65、50、40分。評價級別是對評價檔次再劃分級別,以體現同一評價檔次內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複標註該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評價得分達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為優(A檔A級),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為優(A檔AA級)。

若年度績效評價檔次達不到中檔,《辦法》要求商業保險公司對照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及時總結原因,分析差距,加強管理,改進考核。

績效評價結果將為商業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和商業保險公司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

“將評價結果與高管薪酬、工資總額和領導班子考核掛鈎,會提升領導班子、高管層和員工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的一致性,減輕委託代理機制的負面作用,激勵他們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努力實現公司的發展目標與利益。”李文中表示。

對於《辦法》落地的意義,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適應商業保險公司定位特點的新型績效評價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保險姓保”有效服務國家戰略、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推動商業保險公司堅守保險保障本源,堅持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增進民生福祉、防控經營風險,為商業保險公司穩健運行、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保障支撐。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