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7日電 (記者 王恩博)中國國家發改委近日出台《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對相關價格指數編制發佈加以規範。適逢大宗商品市場價格複雜多變之時,官方此舉釋放出什麼信號?
編制和發佈價格指數,對促進價格合理形成、提高價格信號透明度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一些市場機構競相編制發佈反映中國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的價格指數。但由於缺乏規範引導,其中問題不少。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指出,一些價格指數由於產品價格信息不夠準確及時,或編制方法不夠科學,對於價格機制正常運行發揮了逆向調節作用。更應注意的是,還有一些價格指數,由於經濟利益驅動隨意性較大,產生了誤導市場主體行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加劇了市場價格波動。
此次《辦法》圍繞價格指數編制、發佈和信息披露等各種行為,提出了系統規範要求。其中,明確規定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應獨立於價格指數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務市場的直接利益相關方。同時,強調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價格指數行為開展合規性審查,對不合規行為採取懲戒措施。
分析認為,相關舉措對於中國加強價格法治建設,建立健全價格指數法律規範具有重要意義。
許光建表示,隨着價格改革和市場體系改革,各種各類價格指數不斷產生,這是在中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過程中,市場機構借鑑國際市場成熟做法的成果。對於價格指數編制和發佈,政府有關部門採取了包容和支持態度,同時探索如何通過法治建設途徑加以規範,體現了通過規範促發展的導向,符合“放管服”改革方向。
例如,《辦法》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並未設定準入門檻,各類市場主體均可編制發佈價格指數,無需通過申請、審核、備案等獲取資格,主要從編制發佈價格指數所需基本能力角度出發,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要求。這是保證價格指數市場正常、規範運行的基本需求。
高質量的價格指數,亦是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有效抓手。當前中國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放開並實現市場調節,但放開價格絕不是放任不管。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高級經濟師趙公正説,市場經濟中,信息不對稱、溢出效應等問題普遍存在,由此引發“市場失靈”。因此政府必須當好“守夜人”,在市場價格難以有效形成或出現異常波動時,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辯證統一。
趙公正指出,目前國內外不同機構編制發佈的中國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超過130個,但能作為價格調控有效抓手的“好指數”還不夠多。《辦法》既彌補了國內指數行為規範制度空白,也對高質量價格指數提出了明確規範要求。預計《辦法》經過幾年運行後,中國將形成一批真正的高質量價格指數,成為政府價格調控有效抓手。
在當前大宗商品市場和價格複雜多變形勢下,中國加強價格指數行為監管又意味着什麼?
業內人士認為,今年以來多數大宗商品價格持續上漲,原因既有疫情、產需、貿易等基本面影響因素,也有相關金融機構炒作因素,還與一部分價格指數信號不合理有關。部分價格指數編制發佈科學性差、隨意性大,指數“樣本少、代表性不強、快漲慢跌”等問題長期被業內詬病,擾亂了市場預期,在價格非理性上漲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
趙公正相信,通過《辦法》淘汰和規範一批質量不高的價格指數,形成一批市場認可、信譽度好、影響力強的高質量價格指數,有利於引導重要商品和服務高質量價格指數形成,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發展,也有助於提高中國在國際重要大宗商品市場的價格影響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