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品點的是少冰 結果半杯都是冰?
是否構成消費欺詐?看律師怎麼説
3月2日,記者從互聯網科技博主@蔣鑫説事處得知,當天14:33,一位消費者向@蔣鑫説事反映,她在成都火車南站候車廳內一飲品店花了22元購買了一杯飲品,備註的是少冰,結果15:22,當她到達目的地眉山時卻發現,飲品喝完後,杯內仍有大半杯冰塊。
“明明點的是少冰,結果半杯都是冰。”她認為“這太坑消費者了,自己花了22元錢卻買到了一杯冰糖水。”此事發生後在網上引起熱議,有網友也認為“太坑了”,並認為“飲品店的套路越來越多。”
3月3日,記者瞭解到,該飲品店店長向@蔣鑫説事説明了此事,在説明中除了向該顧客表示抱歉外,也説明了飲品出現“半杯都是冰”的原因,“我查看了監控,在操作流程中,我們一名來了不久的新員工,在進行雪克操作中,沒有認真查看了解到顧客的實際需求,少冰做成了標準冰。”
探訪:店長點的單 店內沒有新員工
那麼,真如該店長所言系新員工操作失誤所造成的嗎?
3月3日下午,記者也來到消費者所購買飲品的書亦燒仙草成都火車南站候車廳店詢問此事。
記者看到,該店當日已不再售賣上述消費者所購買的“草莓啵啵益菌多”飲品,店員表示“賣完了。”
對於為何會出現網上所説的“半杯都是冰”的情況?店員表示“冰太大了,太多了,就散播到網上去了。”而對於店長所説的是由新員工操作不慎所引起的,該店員表示“否認”,店裏並沒有新員工,當時也是店長給該顧客點的單,“店裏的員工給她做的。”
店員表示,“當時點單的時候就給她説了,這(款飲品)是冰的,她要的也是冰的,我們給她做了少冰,但冰塊太大了,所以看起來冰比較多。”所以,其實該消費者所拿到的就是少冰的飲品,而不是店長所説的做錯的標準冰飲品。
測評:購買5款“少冰”飲品 “書亦”冰最多
由於店內已無消費者所購買的同款飲品,隨後,記者在該店以顧客身份購買了一杯“少冰”的百香益菌多飲品,在將飲品中的水與固體冰塊分離後發現,冰塊至少佔據整個飲品杯的一半。
那麼,是所有飲品店的“少冰”量都這麼多嗎?
隨後,記者又在5家飲品店購買了5款“少冰”飲品進行測評,分別為德克士的可樂、厝內小眷村的奶茶、蜜雪冰城的綠茶、一點點的四季春茶以及消費者在書亦燒仙草所購買的草莓啵啵益菌多飲品(注:該款在市二醫院店購買)。
記者看到,5款飲品中,書亦燒仙草的草莓啵啵益菌多飲品的冰量最多,佔據飲品杯的三分之一左右,其次為德克士的可樂,佔據飲品杯的四分之一左右,一點點的四季春茶佔據飲品杯的五分之一左右,而厝內小眷村的奶茶以及蜜雪冰城綠茶的少冰飲品中則根本沒有冰。
律師: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那麼,上述消費者遇到的飲品“半杯都是冰”的情況算不算消費欺詐呢?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陳逢逢律師表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説明和演示……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陳律師表示,在飲品中,冰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飲品的口感和品質,而品質即質量,無冰類、少冰類、標準冰類的飲品口感和品質肯定也有所區別。
在該事件中,如果消費者點的是少冰類飲品,商家做成了標準冰飲品,且沒有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則涉嫌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品標準方式銷售產品而構成消費欺詐。
對此,太琨律創始合夥人朱界平律師則表示:是否算欺詐,主要需要判斷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和欺詐的行為。如果商家對於消費者購買的該款飲品的宣傳為“半杯都是料”,而實際提供給消費者的是“半杯冰”,那麼就涉嫌消費欺詐了。
如果商家未對該飲品裏面料的多少進行特別的宣傳,僅僅根據一杯飲品裏有半杯是冰,認定商家故意欺詐以及實施了欺詐行為的可能性就比較小。
朱律師表示,因為不同的飲品有不同的風味,根據風味的不同對於冰的多少的設定可能就不一致。對於這種情況,消費者如果對於冰的多少特別有要求,可以詢問標準冰量是多少,在此基礎上要求少冰。
對於商家來説,為了避免糾紛發生,可以對飲品的標準冰量進行公示,特別是基於風味要求冰量多於普通飲品的,應當在消費者購買時進行特別的提示。
最後朱律師提醒:消費者購買到這類容易溶化的飲品或者容易變質的食品時,如果確實遇到了欺詐,可以先拍攝照片、視頻等作為證據,然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如果遭遇欺詐的金額較大,也可以直接選擇訴訟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