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原創稿
海關總署近日發佈2021年第84號公告稱,自2021年12月1日起,對輸往歐盟成員國、英國、加拿大、土耳其、烏克蘭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給予中國普惠制關税優惠待遇國家的貨物,海關不再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商務部原副部長魏建國在接受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採訪時表示,普惠制不是永恆的。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經超出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條件,中國對外貿易發展即將進入“創新發展新格局”。
圖片來源:海關總署官網截圖
中國以優異的成績從普惠制“畢業”
普遍優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簡稱普惠制(GSP),是給惠國對受惠國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税優惠制度。
“今年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週年。在入世二十年的時間裏,中國的商品貿易增長已成為世界貿易增長的最重要推動力量。”魏建國表示,中國可以説是以優異的成績“畢業”了, “中國製造”在國際市場上越來越得到廣泛的關注和認可,靠的是中國產品的競爭力,中國的出口企業早已擺脱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依賴。當然,儘管中國經濟發展增速很快,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
“強觀察”欄目梳理發現,早在2004年10月,時任歐盟貿易委員拉米就宣佈於2005年7月1日取消對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的普惠制優惠。日本財務省決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給予中國輸日貨物普惠制關税優惠。
“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與人民收入水平提升,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宣佈取消對我國的普惠制待遇將是不可避免的。”西南財經大學財税學院副教授張倫倫表示,根據世界銀行標準,我國不再屬於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經濟體(人均GDP低於4045美元),這也是歐盟內多個普惠制給惠國近幾年陸續宣佈取消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理由。
普惠制關税優惠與最惠國待遇是兩個不同概念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定,最惠國待遇要求一國與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國公平行事,將賦予一國的相同特權和豁免擴大到所有成員,確保所有WTO成員國之間的平等貿易。
既然最惠國待遇保障的是WTO成員國之間的互利貿易關係,那麼普惠制和最惠國待遇的區別是什麼?
“特別要注意的是,此次歐盟成員國、英國、加拿大、土耳其、烏克蘭和列支敦士登共計32國取消給予中國的不是最惠國待遇,而是普惠制待遇,二者有本質上的區別。”魏建國解釋,最惠國待遇和普惠制有三個不同:首先,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貿易條約和協定的法律待遇條款,而普惠制只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一種普遍的非歧視、非互惠的關税制度;其次,普惠制是發達國家單向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關税優惠,既然是單方給予,就可以單方取消,而最惠國待遇則是互相給予優惠,單方面取消即可能違反公約;最後,普惠制主要針對的進出口貿易,而最惠國待遇包括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税、公民法律地位等多個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相較於普惠制來説,範圍更加廣泛。
向創新要紅利,擴建自貿“朋友圈”
具體而言,取消普惠制待遇會讓一些出口企業失去關税優惠,帶來一定的壓力,但總體影響有限。
張倫倫指出,由於不再享有輸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關税優惠,在短時間內會對我國出口企業形成一定的負面衝擊,尤其是對在給惠國市場銷量較大或出口利潤較薄的企業影響更大。
對於我國向上述國家出口產品的企業來説,當前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應對普惠制待遇取消給出口企業帶來的影響。
張倫倫建議,短期內充分利用我國自貿區建設成果,將產品出口到與我國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緩解出口壓力;從長期看,出口企業應借勢加快企業創新節奏和轉型步伐,向創新要紅利,向效率要利潤,擺脱對“低價優勢”的依賴,根本上增強出口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逐步走上依靠性能、質量、品牌及服務進行國際競爭的良性發展之路。
“面對國際貿易的激烈競爭,不僅出口企業要加快轉型升級,我國也應簽署更多雙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魏建國舉例稱,即將在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將促進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新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步伐,不斷擴建自貿“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