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修改2015年制定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大幅下調了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水平。此前,我國的司法規則是“兩線三區”標準,即當借款人未依照約定主動支付利息時,法院最多支持24%的年利率;借款人主動支付本息後,超過36%的年化利率的部分,仍可通過法院要求返還。而現在改為“一線兩區”,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準,目前的行情即年利率15.4%。
LPR的四倍是司法保護水平的上限,即超過這個利率標準的利息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這不同於每一筆實際的民間借貸的利率,也不意味着每個人都能以不高於LPR四倍的利率從民間借到錢。事實上,2015年之前,我國也實行過民間借貸利率的“四倍規則”上限,只不過那時的基數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準利率。
現在司法保護上限改為以LPR這個更為市場化的指標為基數,自然更科學。在乘以四倍這樣一個固定值後,制度設計者的意圖是倒逼民間借貸的資金提供方自覺主動地把借貸利率降下來。但是否會奏效,仍然有待對市場的實證觀察。如果需方信用程度低、風險係數大,過低的司法保護水平也會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日新聞發佈會上所言,將導致部分借款人得不到資金、或是更多民間借貸轉入地下。
本文不擬對司法保護利率水平的數值高低的適宜度再多做評價,而擬略加闡述如何通過利率以外的手段對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實施綜合治理。
一是有效利用明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讓更多擔保財產實際進入借貸市場。民間借貸利率高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借款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品。《民法典》新增了海域使用權等法定可抵押財產品種、簡化了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必備內容,允許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全部財產(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非書面協議地設置動產浮動抵押。借款人和放貸人若能妥善使用這些資產,將有效降低借貸風險和用於對抗風險的利率。
二是充分規範債務催收行為。民間借貸往往與高利貸相聯繫,而高利貸的一個重要隱患是可能引發惡性的、甚至暴力的催收行為。如果能從行為端做到嚴格控制,民間借貸高利率對社會公序良俗的衝擊就能大大緩解。從根本上説,高利率的正當性是為了對沖債務不能償還的風險,利率越高,本來就意味着放貸人越預期貸款難以收回。高利率索取人本身已經在利率中內化了收不回債務的風險因素,理當有接受不良債權的合理預期。若高利貸人能通過手段如數收回本息,那其高利的索取也就失去了正當性。管好貸後端,能倒逼更為審慎的放貸質量。
三是允許企業家成為個人破產重生制度的先行先試者。“破產”雖然聽起來不光彩,卻是現代社會的個人洗清債務,從頭再來的機會所在。現實中很多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其實是為中小微企業債務承擔連帶保證的股東。企業經營失敗亦未必能完全歸咎於他們。一方面,近年來中小微企業承受的宏觀經濟壓力越來越大,另一方面,愈來愈加碼的失信人聯合懲戒制度實際上已經令人充分承受了類似於破產的行動受束縛之苦,故而,探索允許企業家成為個人破產的先行先試者,重新解放他們的生產力,亦是當前民間借貸困局的一種“突圍”方式。由於破產的大規模債務清除效應本質上也無法通過放貸人提高利率來化解,故這同樣將有助於倒逼更為審慎的放貸行為,讓民間借貸市場發展更為良性。
□繆因知(學者)編輯 陳莉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