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資本邦瞭解到,近日港交所正式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大幅放寬第二上市限制。諮詢文件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5月31日。
據悉,本次諮詢除允許同股同權的傳統行業中概股來香港第二上市外,另一矚目之處,是為大量採用不符香港目前允許的不同投票權(WVR)架構公司開綠燈,一旦轉為雙重上市仍可保留其不同投票權架構,甚至日後在海外退市,仍可繼續保留其不合規格的不同投票權架構。
文件顯示,港交所擬降低市值門檻要求,部分公司可個別評估上市。
根據建議,對採用同股同權架構的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將統一為3條途徑,分別為:
1、市值達100億港元、有2年會計紀錄;
2、市值達30億港元、有5年會計記錄;以及
3、部分豁免情況。
就部分豁免方面,將主要適用於未有往績的大型公司,若其市值超過100億元,且“信譽良好、歷史悠久”,港交所同樣可對其作出個別評估,允許作第二上市。
公司層面,針對同股不同權的非科技企業,港交所也計劃修例改制。具體來説,對採用同股同權架構的公司,無需證明符合“創新產業公司”的要求。
港交所解釋稱,以往作出創新要求,主要是為避免WVR架構在香港盛行;但現時繼續沿用要求,便“已超出此監管意圖”,並“導致傳統行業的大型優質大中華髮行人都不能作第二上市”。
而對於業務並非以大中華為重心的海外發行人,也毋須符合“創新產業公司”要求,不過要求上市時最低市值是4億美元,上市至少5年並有良好的合規記錄(市值遠超4億美元的除外)。
德勤中國華南區主管合夥人歐振興稱,上述建議倘落實,日後中概股有更大誘因直接以雙重主要上市形式來港,特別是可獲納入“港股通”;但從效益而言,第二上市仍相對便捷及成本較低,故相信日後仍有中概股選用。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也表示,將繼續推進香港交易所的戰略規劃,致力發展香港的資本市場,吸引區內以至全球大型企業來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為其增長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