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兩大重磅!國務院、央行同時發話
來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兩大重磅文件同日公佈!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等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9月13日晚間,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且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符合要求的,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據《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隨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三種情形必須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是指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決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以下三種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二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三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未獲批准的需轉讓相關股權等
此外,《決定》要求,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值得強調的是,《決定》要求,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同時,依照本決定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決定》還明確,本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非金融企業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產佔其並表總資產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序,申請將其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
新規對金融市場影響正面
央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是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該人士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範。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該人士表示,總體看,新規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台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近年來,涉及金融控股層面的實踐不少,有的雖未叫金融控股公司,但實質上形成了金融控股的做法,可能控股了多家金融機構,且可能還在不同的行業,如證券、保險、銀行、信託等。由於遊離於監管框架之外,管理不規範,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產生了一定影響,理應納入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類似像銀行金控公司、保險金控公司,原先都在監管體系之內,而原來沒有被納入監管體系之內的,主要是各類非金融企業和地方政府組建的金控平台,未來可能都要歸入央行對金控公司的監管體系範圍之內。”曾剛指出。
內容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