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明年1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税税率等
中新網12月30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今日發佈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2021年關税調整方案的通知》(税委會〔2020〕33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税税率等進行調整。
公告內容如下:
一、2021年調整方案主要內容
(一)調整進口關税税率。
1.最惠國税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對883項商品(不含關税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税率。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税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第六步降税。
2.關税配額税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税配額管理,税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税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税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税,並進行適當調整。
3.協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或關税優惠安排,除此前已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協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進一步下調中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的協定税率。原產於蒙古的部分進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亞太貿易協定税率,遵循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見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9號)。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國與瑞士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規定,進一步降低有關協定税率。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正式實施,對原產於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實施協定税率。
當最惠國税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税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2)繼續對與我建交併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税率,適用商品範圍和税率維持不變。
(二)繼續實施現行出口關税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7項商品徵收出口關税,適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暫定税率,徵收商品範圍和税率維持不變。
(三)調整税則税目。
為滿足產業發展和貿易管理需要,對部分税則税目、註釋進行調整。經調整後,2021年税則税目數共計8580個。
(四)有關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進出口通關有關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
2021年關税調整方案及新修改的部分本國子目註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021年版)相關税目、税率內容均可通過海關總署門户網站查詢,供通關參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2021年版)已根據調整方案完成編制並將發佈於海關總署門户網站,供通關參考。
(三)海關商品編號。
為有效實施2021年新增非全税目商品暫定税率,海關總署對涉及的相關海關商品編號進行了調整並編制2021年《進出口商品暫定税率表》發佈於海關總署門户網站,便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有所對照以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