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本文轉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和總體思路是什麼?

制定《辦法》的背景:一是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二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規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兑付能力,防範被動變現資產降低產品淨值,既有利於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有利於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三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理財產品正在推進淨值化轉型,與金融市場、其他資管產品的關聯增多,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辦法》,有助於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範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充分借鑑國內外監管實踐,注重與國內外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確與規範,並結合理財產品轉型特點,強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機構管理等要求。

二、《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適用範圍、相關定義、基本要求、監督管理等。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責、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考核問責機制,提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第三章“投資交易管理”,提出了審慎確定產品運作方式、持續監測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加強同業融資和押品管理等具體要求。第四章“認購與贖回管理”,明確了認購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等。第五章“合作機構管理”,明確了合作機構管理主體責任,以及對不同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第六章為“監督管理”。第七章為“附則”。

三、《辦法》關於理財公司管理責任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四、《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做了哪些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五、《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六、關於《辦法》實施時間有何考慮?

《辦法》在實施安排上為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準備工作預留充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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