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1日訊 證監會第十八屆發審委2022年第13次會議於昨日召開,審議結果顯示,重慶望變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望變電氣”)首發獲通過。這是今年過會的第31家企業。
望變電氣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葉建中、張陽。這是中信證券今年保薦成功的第6單IPO項目。此前,1月13日,中信證券保薦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過會;1月20日,中信證券保薦的興通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和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過會;1月27日,中信證券保薦的北京中科潤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過會。
望變電氣主營業務為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和取向硅鋼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楊澤民持有望變電氣21.06%的股份,秦惠蘭持有望變電氣16.08%的股份,楊澤民和秦惠蘭系夫妻關係,為望變電氣的控股股東。
楊耀系楊澤民與秦惠蘭之子,持有公司7.20%的股份;楊秦系楊澤民與秦惠蘭之女,持有公司7.20%的股份。楊澤民、秦惠蘭、楊耀和楊秦為一致行動人。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楊澤民、秦惠蘭、楊耀和楊秦合計持有望變電氣1.29億股份,持股比例51.54%。楊澤民、秦惠蘭、楊耀、楊秦為望變電氣的實際控制人。
望變電氣本次擬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擬發行不超過人民幣普通股8329.19萬股,公開發行股票的總量佔公司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望變電氣擬募集資金8.55億元,分別用於智能成套電氣設備產業基地建設項目、110kV及以下節能型變壓器智能化工廠技改項目、低鐵損高磁感硅鋼鐵心智能製造項目、研發中心及信息化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1、報告期各期,發行人輸配電及控制設備主要客户為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各地方電網客户以及新能源和大型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採購,主要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商務談判取得合同,非招投標方式佔比高。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應履行招投標程序而未履行的情況。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通過非招投標方式獲取業務的原因及合理性,發行人與發包單位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獲取業務的情形;(2)報告期存在應履行招投標程序而未履行的原因,發行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是否產生重大不利影響;(3)保證業務獲取合法合規的相關內控機制是否健全並有效執行,非招投標方式是否可持續,毛利率與招投標方式取得業務是否存在差異,相關經營風險是否充分披露;(4)被國家電網部分省公司暫停一定期限的投標或中標資格的情況,公司產品質量內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與國家電網客户業務關係是否穩定、可持續,是否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5)發行人的主要客户及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採購的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權益,是否存在利益輸送。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與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取向硅鋼產品於2017年實現投產,相關產品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發行人兩名核心技術人員至發行人處任職前均曾在另一家同行業公司工作。取向硅鋼業務所處大類行業為高耗能、高排放行業。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發行人取向硅鋼產品的製造工藝、設備、塗層材料與該同行業公司有效專利關聯度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取向硅鋼生產技術來源是否合法,擁有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技術糾紛或侵權行為及潛在風險;(3)付康、王傑在發行人處任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4)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發行人是否屬於“兩高一剩”企業,是否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行業,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與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報告期發行人對外採購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取向硅鋼原料卷、取向硅鋼成品卷及鐵心等,採購方式包括向鋼鐵公司直接採購或通過貿易商向鋼鐵公司間接採購,2018年至2020年採購價格呈持續下降態勢。請發行人代表:(1)對照公開市場信息和主要原材料採購單價變動情況,説明2020年度採購的取向硅鋼原料卷、取向硅鋼成品卷及鐵心變動幅度與銅材、鋼材等其他主要原材料採購價格走勢變動相背離的原因及合理性;(2)説明2019年度、2020年度向湖南華菱漣源鋼鐵有限公司採購的2.3mm熱軋電工鋼單價明顯低於同一年度向馬鋼(重慶)材料技術有限公司採購單價的原因及合理性;(3)説明通過多個貿易商向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採購取向硅鋼成品卷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與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佛山市望重貿易有限公司(含佛山市航萬電器有限公司)系發行人取向硅鋼產品前五大銷售客户,發行人與其還存在採購交易,且發行人為該客户同種產品唯一供應商。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發行人為該公司同種產品唯一供應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發行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在該公司持股、任職、安排代持股份或與該公司股東及主要管理人員存在關聯關係,業務定價是否異常,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3)發行人銷售給該公司產品價格是否和其他公司保持一致,是否已真實銷售,是否存在壓貨等情形。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與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5、發行人2015年的公開轉讓説明書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楊澤民、秦惠蘭。本次發行申請,發行人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楊澤民、秦惠蘭、楊秦、楊耀,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實際控制人認定前後不一致的原因;(2)“2019年9月,楊澤民、秦惠蘭、楊秦及楊耀簽署的補充協議生效起始日追溯至原《一致行動人協議》簽訂日”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合法合規;(3)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認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通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是否導致報告期實控人發生變更,是否構成本次發行障礙。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與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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