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億存款“不見了”?律師:未認定職務侵佔罪仍可向銀行追責
中新經緯3月18日電 (魏薇)近日,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下稱工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的事件引發公眾關注。
@廣西工行宣傳微博18日發佈了一則工行南寧分行的公告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繫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該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將依法合規處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權益。
有律師在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表示,本次事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事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從現有資料來看,南寧中院也並未認定銀行不擔責,只是表達這個案子現在審的是作案人的刑事責任,銀行的責任需要另案處理。投資者可以繼續追究工行的責任。
“企業為銀行做存款貢獻,月息約2.5%”
根據儲户段女士提供的一份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梁某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3名中間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户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額外支付給中間人每個月4.5%左右的收益。為順利竊取儲户存單款,梁某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户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段女士向中新經緯回憶道,2018年底,其鄰居告訴她,工行攬儲任務量比較大,因此想介紹給一些親戚朋友來體驗大額定期存單業務,門檻50萬元。
“我的一個鄰居去試了,回來説是親自在櫃枱辦理,所有流程都是正規的。”於是,2019年1月4日,段女士在工行南寧分行的一間私人辦公室見到了梁某。
在這裏,梁某向段女士介紹了這項業務,“她説,因為企業要向工行申請貸款,工行審批貸款給企業是有條件的,企業必須為工行做存款貢獻,但企業沒有那麼多錢,所以工行就幫企業找來我們這樣的儲户,願意做定期存款,然後由企業付給我們這些儲户利息,月息大概是2.5%。第一次我存了50萬元。”段女士説。
段女士還稱,梁某要求其將存單放到一個信封內,並且要求不能打開,其給出的理由是打開提前支取會影響工行的業績,直到到期時,在企業、銀行和儲户三方均在場時才能開封。
“第一次辦理該業務非常謹慎,有丈夫和同事的陪同,一起去了梁某介紹的工行南寧市桃源支行辦理大額定期存單。”段女士説。
在存款後幾天,段女士表示,收到了其鄰居打來的利息。三個月存款到期後,4月9日,她來到工行南寧市衡陽支行取款,同時又進行了第二次存款,這次她存了100萬元。4月11日,梁某打電話讓段女士到工行南寧分行進行存單封存,“第二次時我放鬆了警惕,一個人去的,後來才知道,梁某可能早就準備好一個假存單,趁我不注意將存單調包。”
段女士所拍在被掉包前存入的100萬元真存單 來源:受訪者提供
封存後,段女士稱,梁某又告訴她工行需要遠程核驗大額存單客户的身份證,工行南寧市楓林路支行有該設備,故她又前往該支行。“我在銀行裏等了一會兒後,梁某才到達,之後從我手裏接過身份證,就遞給了方某,方某當時身穿制服,拿過身份證後就進了櫃枱,幾分鐘之後就出來把身份證還給我了。”段女士回憶道。
2019年5月的一天,段女士聽説有人發現手上存單是假的。“我趕到銀行後給櫃員説要取錢,對方説這張存單是假的,後來在銀行系統裏查詢我的賬號發現我的存單被銷户了。”她説。
工行南寧分行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繫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
針對有媒體報道工行南寧分行原部門經理梁某騙取被害人資金,工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
大額存單如何被他人支取?
梁某如何實現存單的“偷樑換柱”?一審判決書披露,梁某向中間人及被害人提出四點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其和企業方、客户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好後,三方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後,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後,客户要將身份證交給其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户身份。
根據判決書,梁某在被害人到工商銀行辦理大額存單時,便讓其下屬時某以企業方代表的名義陪同,要求被害人設置指定存單密碼。在被害人錢款存入銀行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某與時某使用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趁被害人不備之機,將真實存單調換。
在拿到存單後,梁某又是如何將錢轉到自己賬户?段女士質疑工行在這一過程或存在違規,“即便大額存單的密碼被對方騙取,但大額存單是一個獨立的密碼,定期賬户的錢是不能用於轉賬的,必須先回到本人的借記卡才能對外轉賬,而梁某並未掌握我的借記卡和借記卡密碼,錢如何能從賬户中取出並轉走?”
段女士等儲户曾向有關部門舉報工行南寧分行存在辦理大額存單相關業務過程中,將大量存單儲蓄賬户內的款項直接轉入非儲户本人賬户的情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南寧支行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舉報答覆意見書,經核實,工行南寧分行在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先對定期存單儲蓄賬户進行銷户處理,賬户銷户後,再將本金利息存入指定賬户,未發現存在為儲户辦理轉賬結算的情況。
判決書顯示,在偽造的存單被封存後,梁某又以核驗客户身份為由,讓被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時某,時某明知梁某竊取被害人存單款,仍攜帶客户身份證原件、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到銀行櫃枱,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户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梁某和時某控制的賬户。
另外根據段女士提供的桂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處罰內容,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間,工行南寧共和支行收到工商銀行“業務運營風險管理系統”及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運營部內部郵件提示轄內楓林路支行出現同一代理人多次提前代理支取大額存單、資金流向異常的11起風險事件單後,對異常情況核查不到位,未採取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未組織相關部門及網點消除風險隱患。
對於該事件,中新經緯聯繫工行南寧分行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其表示,目前事件正在審理當中,等判決結果出來整個事件就會比較清晰,目前不好作評價。
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段女士稱,梁某在法庭上稱自己是職務侵佔罪,並在一審宣判後提起上訴,目前二審仍在審理當中。
儘管一審判決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仍無法挽回儲户的全部損失,而本案中銀行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梁某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對中新經緯分析稱,中國銀保監會廣西監管局在2020年8月對梁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同時也對其所在的工行南寧分行作出了行政處罰。由此可以看出工行南寧分行在該案中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他進一步指出,本次事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事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從現有資料來看,南寧中院也並未認定銀行不擔責,只是表達這個案子現在審的是作案人的刑事責任,銀行的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另外,本案的一大焦點是梁某究竟是職務侵佔罪還是盜竊罪。“我認為,本案是職務侵佔罪、盜竊罪、詐騙罪的競合。職務侵佔、盜竊罪、詐騙罪侵害的對象都是財產的所有權,本案存在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的情況,不能因為最後定了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就否認梁某的職務犯罪行為。”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黃夢奇律師表示,儲户依舊可以追究工行的責任,恰逢315,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勢在必行。
楊保全也指出,投資者可以繼續追究工行的責任。認定盜竊罪而不認定職務侵佔罪並不等於銀行不承擔責任。但他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由於“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需要等刑事案件調查清楚並結案,才能受理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
近年來,銀行存款不翼而飛的事件時有發生,很多案件中,儲户往往是被高息所吸引。對此,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認為,銀行獲取存款是為了發放貸款,如果銀行發放貸款的利率,比如按揭利率是5%,那麼它如何可能以月息2%-3%來吸收存款?這從邏輯上就説不通,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果瞭解銀行的資金用途,就應該對高息攬儲有足夠的警惕。
盤和林指出,“做回報”在銀行體系中是有的,也就是説儲户額外的收益來自於企業,企業通過支付額外的費用給儲户來達到銀行的存款要求,存單是正常出具的,但額外費用是企業給的。“的確存在這種情況,這種現象在未來要給予打擊。”盤和林説。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這個案件也再次給銀行以及廣大儲户敲響了警鐘。
孟博指出,對於銀行而言,應當強化對員工選任和日常履職的管理,加大對營業網點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員工的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應當加強對儲户的風險提示,如在大堂等主要營業場所以簡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對客户進行警示和指引等,力求防患於未然。
對於儲户來説,他強調,應當提升風險意識,提高甄別能力,不要貪圖所謂的高回報,要加強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捂好自己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