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明確市場禁入分為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明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情形。
明確市場禁入類型
此次修訂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對根據上位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完善。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二是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交易類禁入為新證券法增加的一類禁入措施,具有不同於身份類禁入的特殊性,在充分借鑑境內外經驗基礎上,審慎確定了相關適用規則。即,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實際違法情況採取與之相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於應對複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起步。從前期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前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場各方普遍認同。
執法力度顯著增強
2015年原《規定》實施後,證券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顯著增強,覆蓋的違法行為類型更為全面,執法程序更加透明規範。證監會認為,近年來的執法實踐證明,原《規定》總體是符合我國市場實際、行之有效的。
一是市場禁入執法力度顯著提升。2016年至2020年,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採取市場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年至5年和5年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佔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佔比約28%,採取市場禁入人次數比原《規定》修訂前5年(2011年至2015年,共計禁入123人次)增長142%,並且市場禁入的嚴厲程度較好匹配了實踐中不同危害情節違法行為的發生頻度。總體分析,原《規定》對監管部門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責任人員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覆蓋的違法行為類型更為多樣。市場禁入已覆蓋資本市場各主要違法行為類型,特別是對信息披露違法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逐出市場”的有力打擊,提高了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和執法震懾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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