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五部委擬對債市信用評級立新規
新華社上海3月29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黃紫豪)為提升我國信用評級的質量和競爭力,推動信用評級行業更好地服務於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近日起草了《關於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
起草説明稱,《通知》立足提升信用評級質量,從規範性、獨立性、質量控制等方面強化信用評級行業要求,強化評級結果的一致性、準確性和穩定性,構建以評級質量為導向的良性競爭環境,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市場紀律,壓實評級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的中介責任,引導其將聲譽機制作為生存之本,充分發揮風險揭示功能。
《通知》要求,加強評級方法體系建設,提升評級質量和區分度。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構建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驗證機制,制定實施方案,逐步將高評級主體比例降低至合理範圍內,形成具有明確區分度的評級標準體系。
針對大跨度調整級別的情況,《通知》要求,信用評級機構一次性調整信用評級超過三個子級(含)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立即啓動全面的內部核查程序。
《通知》特別提到了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的要求。明確信用評級機構應主要基於受評主體自身的信用狀況開展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應當結合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的特點,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支等情況,客觀公正出具評級意見,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在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方面,《通知》稱,信用評級機構應強化防火牆機制,完善並嚴格落實隔離、迴避、分析師輪換、離職人員追溯等制度,有效識別、防範和消除利益衝突,確保評級作業部門與市場部門之間、評級業務與非評級業務之間的隔離。評級作業人員的考核、晉升以及薪酬應加強與市場檢驗的關聯,不得與其參與評級項目的發行、收費等因素關聯。
《通知》明確,鼓勵發行人選擇兩家及以上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業務,繼續引導擴大投資者付費評級適用範圍。同時,明確降低監管對外部評級的要求,擇機適時調整監管政策關於各類資金可投資債券的級別門檻,弱化債券質押式回購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將評級需求的主導權交還市場。
此外,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評級質量和全流程作業合規情況的檢查,對跟蹤評級滯後、大跨度調整級別、更換信用評級機構後上調評級等情形進行重點關注。對存在級別競爭、買賣評級、輸送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蓄意干擾評級獨立性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信用評級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完)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