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指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開展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辦法》主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係新變化,充分借鑑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的監管規定,並根據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
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包括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
二是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是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釐清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
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銀保監會指出,發佈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於規範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做好配套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監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