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劉宇陽)為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1月22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據悉,《指引》共13條,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
證監會指出,近年來,公募指數基金髮展較快,在發揮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服務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個別指數基金也暴露出忽視標的指數質量等問題,需相應完善風控機制。
首先,在產品註冊環節,《指引》要求,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一方面,明確管理人在人員配備、制度、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底線要求,壓實管理人在各業務環節的職責。另一方面,嚴控指數質量,以指數“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好、透明度高、具備可持續性”為目標,對指數成份券選取、指數編制等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量化指標授權滬深交易所制定配套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增強規則適用彈性。
其次,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範運作。包括堅持指數基金被動投資定位,規範非成份券等投資;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健全指數成份券出現重大負面事件的應急調整機制,基金法律文件中明確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等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安排,充分揭示潛在風險;為降低投資者成本,明確新產品的指數使用費由管理人承擔;強調ETF及聯接基金運作的底線要求。
此外,《指引》表示,要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強化交易所在指數基金上市交易、標的指數具體規範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職責。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指數基金產品註冊及投資運作監管,推動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