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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昌資產私募三宗違規 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存漏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1日訊 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3號)顯示,慧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昌資產”)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未進行評估、未向部分投資者提供風險揭示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部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不準確等情形。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決定對慧昌資產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慧昌資產的大股東為大連慧昌海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3號

  關於對慧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慧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未進行評估、未向部分投資者提供風險揭示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部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不準確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並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