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上交所:重點關注公司債發行人的組織機構、財務信息披露等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財經

  樂居財經訊 嚴明會 4月23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審核重點關注事項》。

  《指引》旨在貫徹扶優限劣思路,把好債券入口關,引導督促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提升公司債券信息披露質量,夯實債券市場發展基礎。

  《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理念,主要關注公司債券發行人四方面的重點事項:第一,組織機構與公司治理,重點關注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負面輿情、嚴重失信行為以及發行人是否存在大額非經營性往來、大額對外擔保、股權結構不穩定等情況。

  《指引》明確,發行人非因生產經營直接產生的對其他企業或機構的往來佔款和資金拆借(以下簡稱非經營性往來佔款和資金拆借)餘額超過最近一年末經審計總資產3%的,發行人應充分披露下列事項,並作風險提示或重大事項提示。

  第二,財務信息披露,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存在債務結構和債務籃子不合理、債務過度激進擴張、大額資產受限、現金流或盈利缺乏穩定性以及財務指標明顯異常等情形。

  《指引》表示,最近一期末發行人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包括銀行借款餘額低於有息負債總額的30%;銀行借款與公司債券外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餘額之和低於有息負債總額的50%,本次申報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償還存量公司債券。

  同時,發行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餘額佔最近一期末淨資產比例達到40%,再次申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結合自身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等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規模,原則上募集資金應用於償還存量公司債券。

  而發行人報告期內有息負債餘額年均增長率超過30%、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且速動比率小於1;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率、有息負債與淨資產比例均超出行業平均水平的30%,應加強針對性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第三,特定類型發行人,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屬於“母弱子強”的投資控股型發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評級下調、債務違約記錄等需要關注的情形,並對城市建設類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等特定類型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進行了特別明確。

  四是中介機構履職盡責,重點關注中介機構對相關事項的核查工作以及執業質量評價記錄情況。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存在嚴重負面執業記錄的,將加大審核問詢力度,推進實施分類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