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關聯公司申請“laoluo”商標被駁回 法院:與“LAOLUN”近似
2月4日,紅星資本局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羅永浩關聯公司——北京交個朋友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個朋友”)申請的“laoluo”商標被駁回。
羅永浩 圖據 IC photo
天眼查顯示,交個朋友成立於2019年6月,法定代表人黃賀,經營範圍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開發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月2日公佈的行政判決書顯示,2020年5月26日,交個朋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laoluo”商標,申請號為“46651104”,其申請的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第14類,類似羣1401-1404),包括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金屬、貴金屬製盒等。
2021年3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該申請,理由是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容易與“LAOLUN”商標造成混淆和誤認。“LAOLUN”商標由唐某某申請註冊,註冊號為11287937,申請日期為2012年8月1日,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使用商品同樣為第14類,類似羣1401-1404。
對此,交個朋友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於2021年5月7日受理,並於2021年10月25日開庭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公司訴稱申請的商標系原創品牌,已與公司首席推薦官、社會名人“羅永浩”(別名“老羅”)建立了唯一對應關係,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不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駁回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laoluo”商標與“LAOLUN”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兩商標若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認為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係。
為此,法院認定,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述公司的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編輯 陶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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