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安:外企故意解僱新疆工人涉嫌違反勞動法

去年以來,美國針對中國新疆所謂的“強迫勞動”問題頻頻發難。14日,“防止強迫維吾爾勞動法”在參議院獲得通過,根據法案的要求,美國將禁止進口由中國政府運營項目下的新疆工人生產的商品,除非進口商證明所進口商品不涉及“強迫勞動”。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外媒的報道,在此期間,已有一些企業在僱用新疆勞動力方面產生了疑慮,個別在華外資企業還採取了不招聘或解聘現有新疆員工的做法。這些企業之所以這麼做,主要還是擔心對美出口會受到影響。眾所周知,在疫情衝擊下,率先控制住疫情的中國正日益成為全球貿易的穩定器,對美貿易額也出現了大幅度增長。這其中,在華外資企業發揮着重要作用。

中國有接近3億的外出務工人員,外出務工帶來的勞務收入已成為農民增加收入、實現脱貧的重要途徑,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所常見的一種現象。包括新疆在內的中國農村地區有組織地外出務工,是脱貧攻堅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東部省份對口支援,加強就業培訓,不少新疆務工人員在勞動部門的組織下實現了非農就業,既增加了收入,也拓展了見識,事實證明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脱貧方式,受到新疆外出務工人員的普遍歡迎。對於包括新疆工人在內的廣大務工人員來説,外出打工根本不存在什麼“強迫”現象。

美國對新疆所謂“強迫勞動”的指控充滿了偏見,也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其目的就是打壓中國的發展。按照美方的説法,新疆勞動力就不需要工作嗎?就不能外出打工嗎?新疆外出勞動力就是政府“強迫”的結果嗎?任何勞動者都有勞動的權利,這是國際法公認的基本原則,也是中國相關法律的核心內容之一。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在現行的《勞動法》中,也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對於個別在華外資企業不僱傭或者故意解用新疆籍外出務工人員的做法,涉嫌違反中國的勞動法律法規。一方面,這是對公平就業的違背。《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也就是説,企業不能因為勞動者屬於某個民族而實施歧視性政策。

另一方面,這也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才可以實施。不僅如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此外,對於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解僱勞動者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必要的補償和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在華外資企業並非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扮演美國政府污衊、在華外企配合的角色。事實一再證明,這種做法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上也不可能受益,必然是損人不利己。(作者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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