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微信公眾號4月6日消息,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税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為方便納税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税務總局同步發佈《關於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問:小規模納税人起徵點月銷售額標準提高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税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税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税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適用增值税差額徵税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
舉例説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税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0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產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後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同時,納税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