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壽財險興仁市支公司違法被罰 編制虛假報表及資料等

由 華愛利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黔西南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黔西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13號-16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仁市支公司編制虛假報表及資料;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黔西南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三十三萬元。 

  徐晶晶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仁市支公司編制虛假報表及資料問題負有管理責任與直接責任,對該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黔西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七萬元。 

  楊宏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仁市支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黔西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四萬元。 

  顧書華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仁市支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黔西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六萬元。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關於徐晶晶同志任職資格的批覆》(黔保監財產險〔2011〕108號),2011年11月28日核准徐晶晶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仁縣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