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紙原油風波又來了!多家銀行提前移倉避險,投資者:讓我少賺了,你賠!
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讓人滿意?似乎怎麼做都是錯的——最近,銀行太委屈。
上月的中行原油寶穿倉事件持續發酵,至今仍讓多家銀行心有餘悸。
這屆投資者不好對付。因而,在本月的WTI2006合約轉為WTI2007合約之際,多家銀行不約而同地選擇提前移倉。原本5月12日才移倉換月的合同,工行、建行、民生等銀行在5月4日、5月5日左右就選擇移倉了。
萬萬沒想到,原本“跌跌不休”的原油期貨,居然就“殺了個回馬槍”。自5月4日以來,WTI2006合約節節走高,一週上漲了15.4%。
就這樣跟賺錢行情擦肩而過,不甘心的投資者可是又不幹了。他們認為,銀行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移倉,讓自己“賺少了”。
“口口聲聲説為了客户,卻擅自修改規則提前移倉,讓我被割了韭菜!”一位投資者憤憤不平道。
“我們本意是防止原油波動太大帶來的風險,現在投資者的抱怨真是防不勝防。好心辦壞事,啥都賴銀行唄。”一位銀行客户經理兩手一攤表示很無奈。
投資者難滿意,銀行太委屈
近日,一位投資者在網絡投訴平台——“黑貓投訴”上發帖稱,工行賬户原油期貨近日私自轉期。他要求賠償、道歉、讓銀行整改服務。
該投資者持有的WTI2006合約有1485.3桶原油,價格為144.87元/桶。5月5日,銀行移倉換成WTI2007合約,按當日WTI2007合約價格計算,該投資者持有1329.4桶,調整後價格為161.85元/桶,持有桶數少了155.9桶。
目前,多家國有大行遭到投資者的類似投訴。許多投資者質疑銀行未打電話通知就自行進行移倉。面對近期原油期貨價格上漲的行情,他們原本喜滋滋地以為可以“悶聲發財”,但最後卻只是“空歡喜一場”。
小編查閲了5月4日到5月11日WTI2006合約的價格波動情況:5月4日WTI2006合約收盤價為21.1美元/桶,到11日收盤為24.35美元/桶,漲幅為15.4%。同時,5月4日,WTI2007合約收盤價為23.52美元/桶,到5月11日收盤價為25.48美元/桶,漲幅為8.3%。
這意味着,在5月4日移倉換月之後,投資者不僅失去了更高收益的可能,還要承擔更高的換倉損耗。
有意思的是,工商銀行等多家銀行在4月中旬提前將WTI2005合約換成WTI2006合約,躲過了油價暴跌成負值的悲劇,讓投資者“虎口脱險”。
隨後,國際油價暴漲暴跌。4月22日,中行原油寶穿倉事件發生之後,多家銀行紛紛公告暫停賬户原油新開倉。民生銀行更是自5月1日起連發12條賬户能源交易風險提示,就怕客户錯過了及時平倉的時機。
然而,針對這次銀行的提前移倉,投資者卻不買賬了,稱銀行的行為讓自己“賺少了”。
那麼,銀行需要為提前移倉擔責嗎?在這起事件中,銀行是否為投資者盡職操作,各個環節的風險提示是否充分?諸如此類的問題成為市場所關注的焦點。
究竟誰對誰錯?
工行提前移倉換月,是否起到了盡職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彭凱:遇到重大情況,合約解釋者可根據情勢變更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銀行一般的條款會約定管理人或操盤人相應的移倉權限,或保底條款,認定管理方的權利與職責。
極端“黑天鵝”情況未出現時,銀行可能不會發具體條文,但可根據市場情況提前調整。尤其是有中國銀行案例在先,銀行每一步操作都非常謹慎,出於止損的意圖賦予自己相應的權限。
銀行需不需為自己提前移倉承擔責任,本質要看銀行界定自己是通道,還是操盤手。如果是操盤手角色,他可以援引一些條款説,自己是出於止損的心態,幫客户去操作。如果是通道角色,那銀行違背客户心理提前移倉,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
某股份行投資經理:工行、建行、民生銀行等銀行投資經理提前移倉,事後看來雖然沒有讓投資者賺到更多的錢,但是已經盡到“盡職免責”責任。因為沒有投資經理能保證在最高點為客户平倉。
從趨勢看,5月4日是在上漲過程中平倉的。投資經理提前對WTI2006移倉的決定是參考4月下旬WTI2005合約暴跌的教訓做出的判斷。4月的情況是恐慌主導了市場,而不是盈利主導了市場。投資者可能沒有意識到這個時間差。
從幾家銀行説明書看,沒有説這是實時交易的原油期貨,而更類似於一個虛擬盤。對銀行來説,以理財產品操作,賦予了投資經理一定的操作權限。
從銀行操作的流程看,大多數投資經理是先操作再披露。比如投資債券,只需在月報中披露投資情況即可,而不是先通知投資者再披露。
投資者認為銀行提前移倉的通知不明顯,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移倉”。銀行有沒有盡到銷售和風險提示環節信息告知充分的責任?
工商銀行回應:4月29日,在官方網站滾動播報的“重要公告”欄目發佈《關於賬户商品業務五一期間交易安排等事宜的通告》,其中第四點向客户説明,“考慮到目前的市場風險及流動性因素,為保護客户利益,我行將根據市場情況,在必要的時候提前對部分產品進行轉期或份額調整。”工行還通過網銀、手機銀行等渠道提前公告轉期日,客户在交易界面就能看到。
國有行投資經理A:幾家銀行在原油投資説明書中都寫明瞭信息告知的義務,但比較模糊,並沒有説明一定會通過短信、電話告知,需要投資者留心。
一般來説,信息披露沒有到具體某種方式,這並不違背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多家銀行已經多次在手機銀行裏提示了客户提前移倉,如民生銀行從4月下旬起平均每天都有風險提示或提前移倉的通知,客户應該是能接收到信息的。
投資者認為,自己想持有WTI2006合約到12日,銀行提前移倉需要問客户是否同意。銀行是否應該同意客户安排移倉的時間節點?
國有行投資經理B:從銀行程序上來説這很難實現。表面上通過銀行進行原油投資,銀行是一個代客理財的通道,但是銀行投資經理或會將其視為虛擬盤的理財產品,無法因某個客户要求延遲移倉,就分割開整個理財產品。
即使是投資幾千萬的大客户,我們也很難因為他的風險偏好就推遲整個理財產品移倉,這樣會暴露自身風險頭寸。
國有行投資經理C:客户購買原油產品對接的是銀行的個人金融部,客户想修改移倉日期需要找投資部某個具體的負責團隊。想要繞過個人金融部直接找投資經理還是比較困難的。
因銀行謹慎止損的原因導致投資者“賺少了”,法律上是否支持投資者起訴?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彭凱:投資者若以原油市場回暖,但銀行做出了過於保守的操作來抗辯銀行違約,並不是很能説服人。原油市場整體波動性很大,處在當時的市場環境下,這個利益並不是可見的利益,而是不確定的、模糊的。不能以趨勢性的結果推導出工行要為自己“賺少了”負責。
國有行投資經理A:理財產品有買者自負原則,投資經理謹慎操作讓客户免遭損失,但沒有義務幫客户獲得最佳盈利。如果賺少了,銀行最多承擔聲譽風險,客户承擔實際損失。如果嫌投資經理能力有限,可以“用腳投票”,從別的渠道買原油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