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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證監會將聯合開發證券糾紛解決信息化平台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財經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去年上交所推出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改革以後,今年深交所也將推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註冊制情況下,投資者權益如何保障?今天(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將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此外,將和證監會聯合開發證券糾紛解決信息化工作平台,實現從證券糾紛的立案、審理一直到賠償款項的執行,都能夠在線上操作。

證券市場的穩定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是人民羣眾和廣大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有1.5億多投資者,證券市場與人民羣眾的聯繫越來越密切。

據介紹,去年最高法發佈了《關於為設立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這是最高法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一個系統性的、綜合性的文件。

劉貴祥表示,該文件在刑事方面明確規定對證券犯罪分子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依法加大罰金刑這一附加刑的適用,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從民事的角度來説,該文件的核心內容是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壓實中介機構的把關責任,禁止欺詐行為。

並且,近年來法院依法審理了像“綠大地”虛假陳述、光大證券的“烏龍指”、徐翔操縱市場案等一系列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意義的案件,嚴懲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投資者合法賠償的主張,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

發佈會上,劉貴祥透露了目前最高法正進行的工作,其中一項是關於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問題。

他解釋稱,我國民事訴訟法53條、54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實踐中的功能作用發揮得並不是太理想,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推選代表人困難,達不成一致,所以有的乾脆不用。

而新證券法9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為下一步完善相應的機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其中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採用“默示加入”的方式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沒有申明退出的投資者發生法律效力。“這麼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快速解決糾紛。”劉貴祥表示。

此外,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開發一個證券糾紛解決的信息化工作平台,爭取實現從證券糾紛的立案、審理一直到賠償款項的執行,都能夠在線上操作。

劉貴祥舉例稱,線上的訴訟文書送達,甚至網上開庭、開完庭之後通過線上的方式把執行相應的賠償款通過一定的機制直接領取,都可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成本。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丁天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