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防範化解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於5月19日公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為簡稱《辦法》),規定了6項不得承保的信保業務與8項不得存在的經營行為。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辦法》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提出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進一步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在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方面,《辦法》強調,針對銷售不規範問題,提出承保可回溯、強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針對催收不規範問題,明確嚴禁催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委外催收機構管控並制定准入退出機制等要求。為防範非法集資風險,明確禁止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提供信保業務的行為。在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方面,《辦法》提出,設置彈性承保限額的方式,引導有能力、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通過調整業務類型,擴大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領域。為穩妥有序化解當前存量業務風險,《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對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過渡期內,採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餘額的措施;過渡期後,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此外,《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